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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参与模具的研发和制作,为客户提供零部件相关收入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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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参与模具的研发、制作及采购后,模具的所有权销售给客户,但使用权仍归属于零部件制造商,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一:客户一般与零部件制造商单独签订模具采购合同,客户提供模具的技术要求,汽车零部件制造商联系模具供应商采购、制作模具,客户对模具单独进行验收,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时支付模具费用。合同通常约定模具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但使用权归属于汽车零部件制造商。

汽车零部件制造商虽与客户对模具单独签订合同,客户对模具单独验收,但是客户是从零部件产品中受益,而不是为了取得模具从模具本身受益,客户也不能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故倾向于模具的研发和制作不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应与零部件产品销售一并构成一项履约义务。相关成本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在满足条件时资本化计入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

情形二:汽车零部件制造商未参与模具的研发,只是代客户采购模具,客户收回模具后仍可继续使用,并且客户较容易更换零部件制造商。此种情况则可能表明客户可以从模具中获益,模具的制作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可能更为恰当。此种情况下,汽车零部件制造商需根据具体合同判断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其他实务情况可参考上述两种情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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