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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批复
内地税函[1999]285号
全文有效
呼伦贝尔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党发[1997]27号文件中“两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请示》(呼地税发[1999]33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沙区、山区生态建设步伐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字[1998]498号)文件精神,对“两区”范围的界定及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应由当地政府的“两区”生态建设或综合治理开发协调领导小组和林业主管部门来界定“两区”范围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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