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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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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308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1]7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3-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字[200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1]73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避免浪费,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共同商定,对于2001年所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第四联:购付汇联)的方式解决,并从2001年5月1日正式启用。
二、具体操作方法:购付联统一由自治区地税局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的字轨号码与2001年印制专用发票上下联次的字轨号码相同;各用票单位收到购付汇联后,请将此联加在第三联记帐联的前面并对齐一次性填开。
三、2001年以前印制的专用发票,只能延用到2001年5月1日前,过期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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