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打造科技小巨人 升级版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政府同意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 区科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和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实施方案》(津宝党发〔2016〕7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十三五”期间,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7.5亿元资金,作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专项经费,从六个方向进行支持。
一、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一)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 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创新能力强、贡献大、快速成长的企业,经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给予无偿支持,项目实施2年。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上年度销售收入要求在1000万元—1亿元),最高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 由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产后,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以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立项,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实施2年。 (二)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项目 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创新能力强、贡献大、快速成长的企业,经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项目给予无偿支持,项目实施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最高给予400资金支持。 (三)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 推动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技术对接。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购买科技(含专利)成果,按照经过专家评定项目立项金额的70%,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对市科委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市科委支持额度给予1:1的资金匹配。同时设立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每个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市级研发机构建设 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市科委支持标准择优给予1:1匹配。 (二)国家研发机构建设 经对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科技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等,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天津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天津市政策执行。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支持。 (三)技术中心建设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于100万元资金扶持。 (四)众创空间建设 落实《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我区依据市级办法对通过众创空间进行市级备案认定,达到绩效评估要求的众创空间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匹配。 (五)星创天地建设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打造一批“星创天地”,对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补助资金按照市、区级众创空间建设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科技孵化器建设 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年度成立且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扶持。
三、实施科技金融战略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宝坻政发〔2015〕16号)要求,完成股改备案登记、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资金支付渠道不变。 (二)支持企业信用打包贷款 对当年在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三)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 兑现《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宝坻政发〔2016〕21号)。对符合办法要求的租赁项目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2个百分点的补贴。 (四)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设立6000万元区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奖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兑现《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宝坻政发〔2017〕53号) (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专利试点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经认定为区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2万元;被认定为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包括优势企业和专利密集产品企业),给予1:1配套资金进行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示范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对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给予20万的奖励。 (五)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奖励 对宝坻区“1+5”众创空间和区内经市科委初级认定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创新创业创客的专利授权及专利奖,参照《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中企事业单位专利授权及专利奖资助的标准进行资助。 (六)推动科技成果开发与转化 鼓励区内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的开发、申报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评定、参加市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活动;支持科技型企业对自主研发或吸纳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的转化。 1.对企业开发的科技成果,通过天津市科技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每项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科技成果鉴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等科技成果,按获奖资金同等额度奖励。 2.对经过专家评定立项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项目立项投入资金的50%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年度择优选择15项)。 3.参加市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奖企业给予获奖项目所获奖励资金的同等奖励。 (七)名牌产品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等方面。 (八)商标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为证明依据),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区内,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出具工商整体搬迁手续),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十)鼓励“杀手锏”和重点新产品开发 对企业开发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按照市级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对实施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十一)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1.每年安排工业节能专项资金580万元,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节能量给予补助,给予用能单位4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高效电机应用项目,根据更换后的高效电机的总功率,给予电机使用企业100元/千瓦的资金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3)LED照明产品应用项目,根据LED照明产品的总功率,给予用能单位3元/瓦的资金补助,每家单位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4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的30%。 (5)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审核结果达到一、二类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6)重点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2.每年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 3.每年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20万元。 (十二)实行创新票 创新票资助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创新票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市科委创新卷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五、实施人才聚集战略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宝党办发〔2015〕50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给予奖励。
六、其他
(一)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项目 每年安排500万元,以科技项目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示范推广项目及农业科技小巨人培育项目给予无偿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分数情况,给予5—30万元资金支持,事业单位不要求自筹资金。 (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关于组织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2〕12号)、天津市科协《天津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津科协〔2012〕73号)、天津市科协与宝坻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 开展区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重点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建设。 (三)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关于转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0〕20号)。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带资金带技术深入街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及培训,带动全区特色产业发展。 (四)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配套 对获得国家、市立项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不含贷款贴息项目),天津市有规定要求区配套支持的,按天津市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配套支持的,分别按照国家、天津市支持资金的100%、70%给予配套支持,国家、市、区三级财政最高支持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入资金的50%。 (五)支持科技招商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成熟技术成果或创新团队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到区内注册新的科技型企业,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支持开展高端科技对接与交流活动 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吸引国内外高端研发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来宝坻开展科技研讨会、论坛、行业年会等科技交流活动,带动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落户宝坻,宣传宝坻、扩大宝坻知名度。对开展此类活动的主办单位(对接活动的区内科技企业)给予活动费用的80%资金资助。 (七)对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按照《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务委拟定的宝坻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1号)执行。
七、本政策由区科委、工信委、商务委、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人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实施细则
附件 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和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实施方案》(津宝党发〔2016〕7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区人民政府每年拿出1.5亿元资金,用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与发展,加大对市级科技政策资金的配套比例。设立小巨人培育与升级计划专项、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技术服务计划、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载体建设、人才与企业家工程、股改、并购重组、科技成果转化、打造品牌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普等项目进行支持与资助。 第四条 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计划项目资金使用按照街镇、园区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支持程序
第五条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对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12月份税务报表为准)。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6.对于区外引进的企业除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上述1、3、4、5条。 (二)企业应提供材料 1.宝坻区科技小巨人培育升级计划项目申报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3.公司股本结构材料。 4.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12月份国地税务报表。 5.有关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没有环境违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6.不超过3年项目技术支撑证明文件。 7.对于区外引进的企业应提供转入前营业执照及转入后营业执照;企业自投产月份后12个月国地税务报表。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最高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受销售收入同比增长条件限制,最高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以12月份税务报表为准)。 3.企业最终获得项目资金支持标准以专家评审分数高低按比例给予支持。90分以上为优等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支持,70和80分以上为良好项目,分别按照最高标准的70%和80%支持, 60分以上为合格项目,按照最高标准的60%支持。 4.由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产后,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以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立项,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的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以上;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以上。对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受销售收入同比增长限制(以12月份税务报表为准)。 3.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应提供材料 1.宝坻区科技小巨人培育升级计划项目申报书。 2.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证明材料。 3.公司股本结构材料。 4.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12月份国地税务报表。 5.有关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没有环境违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6.不超过3年项目技术支撑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以上,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以上,最高给予4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但不受销售收入同比增长限制(以12月份税务报表为准)。 3.企业最终获得项目资金支持标准以专家评审分数高低按比例给予支持。90分以上为优等项目,按照最高标准支持,70和80分以上为良好项目,分别按照最高标准的70%和80%支持,60分以上为合格项目,按照最高标准的60%支持。 第七条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 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专项包括产学研合作项目和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两个方面。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1.申报条件 (1)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署合作协议,并签订科技合作合同;科技合作合同已到高校、科研院所所在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 (3)高校、科研院所的资质按照天津市关于吸引高校、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津科体发[2016]69号)中资质规定和与区政府签有协议的本区内建立的研发机构。 2.企业应提交材料 (1)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书。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只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签订的协议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合同书。 (6)企业开展产学研项目所需用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 7 ) 有关部门出具的近一年内没有环境违法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 3.申报程序 (1)符合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季度末向区科委提出申请(第四季度项目申报应在11月底前申报)。 (2)区科委受理项目申报后1个月内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评定聘请专家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3)对专家评定通过立项的项目年底集中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4.有关说明 对市科委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市科委支持额度给予1:1的资金匹配。 (二)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 1.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与大专院校团队签署的合作协议。 (3)拥有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4项。如果无实用新型专利则需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取得全日制教育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应提供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 (2)知识产权证明(专利申请、授权书;软件著作权等)。 (3)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证。 (4)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6)各类获奖证书。 3.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每个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市级研发机构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 2.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 3.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批文文本。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科技研发机构资金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通过市级筹建或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审批文本。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市科委支持标准择优给予1:1匹配。 第九条国家研发机构建设 (一)申报材料 认定或引进国家级有关平台资助文件。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经对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企业科技孵化器、产业创新中心等,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天津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天津市政策执行。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2.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企业技术中心资金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表。 6.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单位向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按照有关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向区工信委提交上述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 2.区工信委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3.对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于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建设 (一)企业提供材料 1.通过市级备案、认定及绩效评估文件。 2.市级奖励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三)支持标准 落实《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我区依据市级办法对通过众创空间进行市级备案认定,达到绩效评估要求的众创空间按照市级奖励给予1:1匹配。 第十二条星创天地建设 1.申报材料 科技部认定“星创天地”批文。 2.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科技孵化器建设 (一)申报条件 1.新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拥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技术开发能力和承接孵化功能的固定场所,取得初步科技成果和营业执照。 2.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获得市级资格认定条件。 3.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获得市级示范认定条件。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新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经营管理团队资质、场所和营业执照。 2.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提供市级资格认定有关文本。 3.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提供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有关文本。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年度成立且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孵化器有限公司、生产力促进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一)企业提供材料 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立项文件。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金融办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金融办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三)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宝坻政发〔2015〕16号)要求,完成股改备案登记、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资金支付渠道不变。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信用打包贷款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并缴纳税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当年参加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 3.当年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二)企业应提供材料 1.科技贷款申请表。 2.银行贷款借据。 3.银行贷款合同。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对当年在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 (一)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宝坻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以上且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3.企业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 5.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6.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我市工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支持。 7.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购置先进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实现装备升级。 8.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项目申请书。 2.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3.设备购置合同(直租提供)或买卖合同(售后回租提供。包括企业购进新设备时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4.设备生产日期证明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铭牌照片 等)。 5.租赁设备清单。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直租提供,售后回租不提供)。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程序 1.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街镇、园区组织上报。 3.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联合组织评估审定,组织项目单位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补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审核结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补贴项目及金额。 第十七条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设立6000万元区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具体细则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八条兑现《宝坻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宝坻政发〔2017〕53号) 第十九条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宝单位(共同申请的为专利第一申请人)。 (二)奖励范围 上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奖励标准 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申报材料 1.《专利奖励申报表》。 2.《发明专利授权汇总表》。 3.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支持标准 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出质,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 3.上一年度企业所获贷款已按期正常还贷。 (三)提供材料 1.《宝坻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支持专利试点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专利示范园区建设 (一)申报材料 1.认定为区专利试点企业,提供区科委专利试点企业相关文件。 2.认定为天津市专利试点项目(包括优势企业和专利密集产品企业),提供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 3.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示范企业,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 4.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提供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授权奖励 (一)申报材料 1.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的身份证复印件; 2.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奖励证书。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资助申请、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3.支持标准 对宝坻区“1+5”众创空间和区内经市科委初级认定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创新创业创客的授权及专利奖,参照《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中企事业单位授权及专利奖资助的标准进行资助。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与进步奖奖励 (一)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评定证书或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度末科委提出申请,集中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奖励 (一)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自主开发或高校、科研院所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4.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详细报告书。 (二)申报程序 1.每季度末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向科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第四季度项目申报应该11月底前申请)。 2.区科委受理项目申请后,1个月内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定(评定聘请专家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3.对专家评定通过立项的项目,年底集中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一)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证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和奖励资金证明。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度末向科委提出申请,集中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名牌产品奖励 (一)奖励对象 依据《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 (二)申请条件 1.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2.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4.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5.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三)支持奖金 对首次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发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等方面。 (四)企业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2.企业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3.领取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商标奖励 (一)奖励对象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 (二)奖励范围 自2016年至2020年底,每年度对上一年度认定、注册、核准、申请的上述我区权益主体进行奖励。新申请注册商标的奖励申请每年初受理,具体以每年通知日期为准,由商标申请人向宝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报。 (三)奖励标准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为证明依据),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申报材料 拟申报上述奖励资金的我区市场主体、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需提交以下材料。 1.驰名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行业排名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国、地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著名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行业排名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国、地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提供)。 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商标权利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奖励提交材料。 (1)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核准公告复印件1份(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提供)。 5.新申请注册商标奖励提交材料 (1)商标申请人合法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社团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市场监管局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市场监管局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上年度12月份税务报表。 (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提供材料 1.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上年度12月份税务报表。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提供材料 工商部门企业整体搬迁证明或有关手续材料。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五)支持 对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天津市奖励1:1配套。对于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区内,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鼓励“杀手锏”和重点新产品开发 (一)市级“杀手锏”产品奖励提供材料 1.市级“杀手锏”产品认定证书。 2.杀手锏产品认定奖励申报表。 (二)市级“重点新产品”奖励提供材料 1.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2.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申报表。 (三)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提供材料 1.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2.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申报表。 (四)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五)支持 对企业开发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的1︰1给予奖励。对实施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三十条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节能降耗项目包括节能降技术造项目、高效电机应用项目、LED照明产品应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和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的,须按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2)项目前期手续齐全,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产业政策且稳定运行时间超过两年,不属于新建项目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且申报项目能够在两年内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3)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节能量不少于200吨标 准煤。 (4)项目(含子项)未获得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2.高效电机应用项目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的,须按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2)项目前期手续齐全,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产业政策且稳定运行时间超过两年,不属于新建项目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且申报项目能够在两年内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3)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4)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必须符合《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 (5)更换后的稀土永磁电机、磁悬浮高速永磁电机效率达到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 3.LED照明产品应用项目 (1)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申报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的,须按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2)项目前期手续齐全,依附或改造的主体符合产业政策 且稳定运行时间超过两年,不属于新建项目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且申报项目能够在两年内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 (3)项目选用的LED照明产品不少于2000支或投资额不少于10万元。 (4)项目选用的LED照明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需取得国家3C认证证书。 (5)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在我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项目投资额不少于100万元,节能量不少于200吨标准煤。 5.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 (1)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实体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2)企业已完成能源审计,且审核结果达到一、二类的企业。 6.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单位。 (二)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前期手续(立项、能评、环评等)批复复印件(适用时)。 2.高效电机应用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高效电机购置合同(需载明用户名称、高效电机型号、容量)复印件; 3.LED照明产品应用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用能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LED照明产品购置合同(需载明用户名称、LED照明产品规格、型号)复印件; (5)LED照明产品购置发票(需载明产品等基本情况及用户名称)复印件; (6)3C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资金申请报告; (3)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5)项目前期手续(立项、能评、环评等)批复复印件(适用时)。 5.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宝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能源审计机构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6.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2)宝坻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区工信委接到申请后,按照规定核实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时将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区政府批复后,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实施创新票 (一)申报条件 1.在区内注册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对上年度成立的企业不作要求。 3.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4%以上。 4.企业有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 5.企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无不良影响,无产权纠纷。 6.申请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 (二)申报单位应提供材料 1.创新票补贴申请表。 2.通过街镇园区盖章签字的创新票推荐函。 3.申请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合同、发票及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 (三)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创新票资助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创新票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市科委创新卷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第三十二条加强人才培育与引进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宝党办发〔2015〕50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设施农业配套技术专项。紧密配合我区改造提升设施农业发展的需求,重点在加强新品种引进与示范,开展相关产业的关键技术应用与示范推广,包括:设施农业新品种、标准化育苗、连作障碍治理、土壤地力培肥、温室环境控制技术引进,物联网结构改造技术等,在设施化蔬菜、果树、地域特色品种栽培等方面建立不同类型高效配套技术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户。 2.农业经济特色专项。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重点支持稻田立体种养、农业良种繁育、宝坻“三辣”新品种引进推广等特色产业基地。包括:稻田立体种养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等高效种养模式;水稻、蔬菜良种快速繁育基地技术示范推广;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开发与示范。 3.健康养殖专项。重点围绕提升我区畜牧、水产养殖增产高效开展新品种引进、改良和快速扩繁技术研究与应用、粪便无害化处理、病害防治、种群优化、人工繁育等方面的推广与应用。 4.农业产业化技术提升专项。围绕科技型、加工型、市场型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规模化农民专业化合作化组织。在蔬菜、畜禽(水)产品、粮食等领域转化推广农产品贮藏、保鲜、精深加工、监测检查等技术,培育打造宝坻的安全农产品品牌,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辐射带动农民增收。 5.农业科技推广专项。重点支持能够明显提高农民收入,在我区实验成功的农业项目,包括引进推广各类农业蔬菜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各类农业高效生产模式。 6.林果技术及林下经济专项。重点支持适合我区发展的林果业品种的引进示范,先进栽培管理技术的推广,林果病虫害高效低毒防治。林下经济发展中相关的品种、技术、精深加工等。 7.农业机械化、农村实用发明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专项。在农业、林业、种养业等生产、采收及加工方面,机械化、农村实用发明的推广应用。设施农业中微型、多用途的农业机械的研发和引进示范。 8.综合节水技术应用专项。农业防渗节水技术。 9.促进社会发展专项。提升我区环境水平,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相关技术及技术集成。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宝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宝坻区行政区划内进行经营生产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及有关实体合作组织及特派员工作站,鼓励和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 (2)申报单位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单位经营管理规范,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需的技术人才、技术装备和产业化基础,拥有完成申报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3)申报单位要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项目负责人应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和技术优势。 2.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区以上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2)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宝坻区应用和产业化。 (3)鼓励申报单位通过项目的实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对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三)企业应提供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宝坻区科技计划申报书、实施方案。附件新品种、新技术相关应用证明、目前推广应用情况、企业(合作社)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引进、推广专利项目应提供专利证明及双方有关知识产权授权合同。 (四)申报程序与支持 1.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2.根据评审意见优选出部分项目,按照一般、重点、重大项目给予立项5—30万元支持。 第三十四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 (一)推荐范围 1.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区级以下(含区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2.科普示范基地 建立在农村、学校、社区直接面向农民、青少年、社区居民等公民,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3.农村科普带头人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申报条件 1.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申报主体为经过认定的科普中国e站; (3)会员农户在5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实用技术,并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每年普及推广1-2项农业实用技术或新技术; (4)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区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工作规划明晰,建有科普惠农长效机制; (6)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绩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 2.科普示范基地 (1)申报主体为经过认定的科普中国e站; (2)科普工作领导小组等组织健全,有专兼职干部负责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 (3)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4)基地建立1年以上,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地和设备,科普宣传内容更换频度适当,不少于每季度1次; (5)常年面向农民、青少年、社区居民等公民,开展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的科普活动。 (6)农村科普示范基地要有明确的中长期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规划,示范推广措施具体,新技术、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具有一定规模,并形成产业优势,受益人数在100人以上; (7)社区需拥有本社区居民参与性强、参与率高、广泛认同的品牌科普活动,居民对社区科普认同度高。 3.农村科普带头人 (1)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积极参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等工作; (2)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1年以上。在农业生产上具有一技之长,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科技示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象发生的; 4.已获得区级、市级及国家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表彰的单位和个人。 (四)推荐要求 各镇街、相关委局推荐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各不超过3个。 (五)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申报材料、街镇园区或上级单位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 (一)支持范围 1.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 (1)引导、促进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紧密结合当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围绕培育区域特色支柱产业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试验与推广等。 (2)引导、支持大学生、转业军人、乡土人才、妇女等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开展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 (3)支持建立科技特派员创业团队,以多种形式将农民和妇女组织起来,不断提高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以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合办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项目。 2.科技特派员创业链项目 (1)支持由产业链上具有实力的创新主体,如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孵化和培育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成申报的创业链。 (2)属于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具有培育发展潜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 (3)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有科技特派员参与,就业带动能力强,特别是能带动较多农户进入产业链,共赢效果突出。 (4)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链建设,孵化出具有示范效果好、带动能力强的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 (二)申报条件 符合区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对本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科技示范作用,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 (三)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区科委审核、区政务网7天公示、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配套 (一)申报材料 国家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书和拨款通知书。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支持科技招商 (一)申报材料 1.区内实体并投产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厂房面积地址证明、税务报表。 2.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材料或创新团队自主研发主要发起人为权利人的发明专利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二)申报程序 项目按照区科委下发通知,企业提出资助申请,街镇园区推荐,区科委审核,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支持开展高度科技对接与交流活动 1.申报条件 (1)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区内研发机构等。 (2)国内高端研发机构应具有一定研发能力的省部级以上的资质;国外高端研发机构应是经驻所在国家中国使领馆认证的研发机构;行业协会是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省部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组织。 (3)开展活动的场所应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接待资格的场所。 2.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2)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活动协议和活动详细方案。 (4)按照财政有关规定的标准所需活动资金预算。 3.申报程序 (1)举办单位在开展活动前15日向区科委提出申请,提交活动协议、活动方案和活动所需资金预算。 (2)区科委接到申请后7日内给予审核,决定是否备案。 (3)对于决定备案的活动每年度末集中上报区政府,财政局审核提出资金意见,区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能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对于科技计划项目要加强管理,推动实施,搞好验收;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各项资金使用审核、监管、审计等工作。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研发的同一个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于正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项目未结题验收前,同类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对于当年获得同类奖励项目的企业,采取就高奖励的原则。对于事业单位承担的有关区级科技项目,不要求单位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进度情况进行拨款。 第四十一条 对于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科委发布指南或通知、企业申报、街镇园区推荐、科委初审、专家评审、区政务网公示、财政局审核,报政府审批等程序进行。其他奖励、补助等项目按照申报程序,各部门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把关,汇总后提交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对于项目验收未达到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成果指标或验收时企业项目未实施及倒闭情况,项目尾款不予拨付,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技项目。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工信委、商务委、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人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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