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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区委办发[20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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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区委办发[2011]49号
文件名: 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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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

区委办发[2011]49号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在我区区域内投资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投资者或主办者。

  二、扶持政策

  2、首次认定为省、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投资者或主办者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认定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经省、市主管部门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引进或新培育且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达到30万元以上,对其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第一年按照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4、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补助。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研、新产品和创新项目,对列入区级科研及新产品创新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销售额在300万元(软件企业100万元)以上,且利税率在15%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为省、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销售额和利税率未达到本条标准的企业,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征管关系从区外转入我区发展,转入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年度对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
  7、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项)。
  8、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科技监测统计口径,其R&D年度实际支出在3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至100万元,分别按其实际支出的8%、5%给予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度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下且R&D年度实际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实际支出比上年度增长50%以上或增长50%以下至20%以上的,给予3万元或1万元的项目补助。当年已给予的各类项目补助,视作已补助部分,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9、企业首次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首次获得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直属于国家部(委)、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在我区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其它大院、大所、名校在我区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专项用于科技研发、科研设备购置和科研用房房租补贴。
  11、企业创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技孵化企业在10家以上的,根据其孵化基地所处区位、孵化面积、科技孵化企业数和为孵化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和条件,按孵化器不同规模档次给予10至6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给予减半补助,第三年起每年复核仍符合上述基础标准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市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5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12、获得国家级、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每件资助1000元(同一软件升级不重复资助);获得省软件产品登记认证的,每件资助2000元;获得国家级年度优秀软件产品奖励的,每项资助5000元。
  13、科技孵化企业从批准入孵之日起,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资助,前二年按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10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50%给予资助。研发项目按计划实施,并通过专家的先进性、成长性、可行性评审后,视项目投资额给予3-1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补助。对政府部门创办孵化园内的科技孵化企业,正常运营的,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原则上给予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第三年减半予以补贴。
  14、国家两院院士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项目资助,专项用于购买研发设备。
  15、入选国家、省级、市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并获得上级资金的,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非本市户籍的,其子女在下城就学,给予优先安排,享受同区待遇。
  16、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站减半补助;博士新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的,按照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
  17、传统产业企业转型为《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规划》中鼓励发展的“两强两精一高”特色高新产业企业,经审定,其实现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50%的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度)增量部分的25%给予资助。

  三、附则

  18、本扶持政策的扶持对象、生效日期等相关规定参照《下城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区委[2011]3号)第32-38条款执行。
  19、本扶持政策由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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