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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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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enghua.gov.cn/chqrmzfw/c144281/2017-08/21/content_893e1ad6b91d4a37987ea31eb0eaea7d.s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9条
发文日期: 2017-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9条







一、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成华

    (一)补贴入驻企业
    固投补贴
    第一条 对新引进协议投资1亿元及以上,自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工业项目,3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下同)的3%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条 对新引进协议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自正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持且用于经营部分),3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400万元。
    购房补贴
    第三条 对新入驻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购买成华区内商用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企业购房款(不含相关税费)的10%,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新入驻企业的补贴要求详见各相关产业部门的实施细则,下同)
    租房补贴
    第四条 对新入驻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租赁成华区内超甲级、甲级、乙级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40元/平方米・月、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华的世界500强企业租赁成华区内超甲级、甲级、乙级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不超过80元/平方米・月、70元/平方米・月、6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装修补贴
    第六条 对新入驻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装修成华区内超甲级、甲级、乙级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分别按不超过5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华的世界500强企业装修成华区内楼宇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给予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开办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按照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入驻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其他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入驻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对新办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法人型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机构),自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1亿元,另给予企业10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分3年按40%、30%、30%比例给予企业300万元补贴。
    (二)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对新入驻的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前5年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200万元,另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依次递增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10名)。同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落户、就业、区属学校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职称申报等方面进行协调服务。
    (三)奖励企业引进者
    第十二条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万元-5000万元(含500万元),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内外资企业(内资企业不含土地招拍挂后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外资企业注册资本按结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奖励。自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后,兑付奖励总额的20%,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80%。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内外资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自企业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后,兑付奖励总额的40%,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60%。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经市投促委认定后,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另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首入成都的非独立核算的境外世界500强企业,经市投促委认定后,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满足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十五条 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中国500强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境内外上市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分支机构、参股公司、控股公司等),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给予引进者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兑付。(同时满足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独立核算的银行、保险、证券类省级分支机构,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的,分别给予引进者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新办企业快速成长

    (四)扶持新办企业
    现代工业企业
    第十七条 对新办的现代工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对新办的法人型银行、保险、证券类机构及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对新办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类金融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商贸商务企业
    第二十条 对新办的商贸商务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信息服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对新办的信息服务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文化创意企业
    第二十二条 对新办的文化创意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2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都市旅游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新办的都市旅游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服务业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新办的健康、养老、音乐、医疗、教育、休闲观光农业、科技服务、会计服务和律师服务等其他服务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5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建筑安装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新办的建筑安装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的,前3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后2年以企业在我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扶持资金,其中3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激励成长企业做精做优

    (五)鼓励争先创优
    现代工业企业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德国红点奖”、“IF奖”、“美国IDEA奖”、“日本G-Mark”等国际工业设计奖项以及“中国红星奖”、“太阳神鸟杯”等国内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单项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单项认证按上级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年度内累计补贴不超过上级奖励实际到位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纳入国家企业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达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国家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达标认定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信息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十条 对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荣誉称号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获奖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我区文化创意企业进行商业演出的原创舞台演出剧,按境内不超过1万元/场、境外不超过3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同一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演出补贴,从首演期计算,补贴期限2年。
    都市旅游企业
    第三十三条 对新注册且经营满1年的全国百强旅行社(总部)或已在我区的旅行社(总部)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名单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国家级旅游景区,按2A级、3A级、4A级、5A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或单位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2A级升3A级、3A级升4A级、4A级升5A级的按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给予企业或单位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新评定且为首次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按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按上述标准差额部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
励。
    第三十六条 对研发的旅游商品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企业,按金、银、铜奖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研发的旅游商品获得四川省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企业,按金、银、铜奖的标准,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旅行社外联组织国内旅游包机来蓉且团队游客在成华游览2个及以上旅游景区(点)且住宿1晚及以上,当年组织符合该条件的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每增长1000人次,另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同一旅行社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旅行社外联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来蓉且团队游客在成华游览2个及以上旅游景区(点)且住宿1晚及以上,当年组织符合该条件的游客达到500人次的,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每增长500人次,另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同一旅行社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在我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二级升一级、一级升特级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在我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升一级、一级升特级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奖励品牌商标
    第四十条 对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荣获四川省政府质量奖、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天府杯建筑奖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四川省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复审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荣获成都市政府质量奖、成都市标准贡献创新奖、成都市著名商标、芙蓉杯建筑奖等市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成都市著名商标复审的,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上市
    第四十四条 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IPO申报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十五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补贴。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股份制公司工商注册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成功挂牌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十六条 对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补贴。其中,在展示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补贴;在融资板或交易板挂牌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十七条 对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挂牌)企业,按融资中投入到我区金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八条 对非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单笔融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每笔不超过10万元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支持创新创业
    第四十九条 对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来成华区建设创新空间的扶持,按照《成华区创新空间引进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对经区级及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运营机构利用闲置楼宇、厂房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的,按改(扩)建费用(不含相关税费)总额的2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一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的创新空间,按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建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苗圃等,经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评审为优秀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承担企业国家级一、二、三等奖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部)级一、二、三等奖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第一专利权人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与国内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落地在我区的项目,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第五十四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专项、省战略新兴产品专项、市战略新兴产品专项的企业,按企业专项立项资金的1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承担区级技术创新专项的企业,分别给予战略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软科学(课题)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五条 对经市级及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新建(扩建)公共服务(技术)平台,按平台投资额的20%给予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市级及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技术平台的企业,按不超过上级资助到位资金的5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六条 对获得银行贷款用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按每年担保费用的5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第五十七条 对经省科技厅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市科技局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先进型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五十八条 对获得外国政府授权的成华区专利,给予不超过3万元/件的补贴;对国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不超过5000元/件的补贴;对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给予职务发明3000元/件、实用新型600元/件的补贴。
    第五十九条 对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重大创新创业活动的服务机构,活动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入驻企业和团队代表成华区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三名的参赛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九)鼓励技术改造
    第六十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竣工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十一条 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生产装备智能化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典型示范作用且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获得省、市项目补助资金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给予项目实施企业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十二条 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给予研发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我市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按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20%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十三条 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市外企业承担国家“863”、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形成的技术成果和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区企业首次实现产业化并在1个项目年度内产值达到1000万元的,按成果产业化过程实际投入的10%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十四条 对获得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核高基”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制造装备发展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物联网发展专项等国家级重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贴;对获得四川省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等省级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按省实际到位经费的4%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贴。
    第六十五条 对获得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开展自身能力建设的,按其年度新增设计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六十六条 对获得省、市级清洁生产审核、循环经济试点资金奖励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服务外包
    第六十七条 对已签订服务外包业务专项合同或签订有包括服务外包业务内容的总项目合同(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业务内容金额)的企业,参照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审核通过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按项目企业所在项目执行期内累计完成的服务外包实绩给予市场品牌推广支持,服务外包累计完成金额达到2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2.5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办会参展
    第六十八条 对企业在我区举办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大型会展、论坛、节会等活动的,按实际投入经费的30%给予企业补贴,同一活动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十九条 对参加国内外国家级或行业知名展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展位费补贴,同一展会同一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降低融资成本
    现代工业企业
    第七十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3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金融服务企业
    第七十一条 对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按农村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新增抵押贷款余额的2%给予金融服务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商贸商务企业
    第七十二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的规模以上商贸商务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且达到上规入库条件的规模以下商贸商务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文化创意企业
    第七十三条 对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以知识产权、版权、收益权等质押贷款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三)支持楼宇运营
    第七十四条 对由产权所有人整体持有或运营管理方统一运营的商务、商业及科研楼宇(不含自建自用楼宇)的扶持,按照《成华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十四)支持街区建设
    第七十五条 对企业自主打造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特色街区的,按照以下标准连续3年给予企业扶持:街区总面积1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的,按照整体持有、部分持有(持有比例30%及以上)、整合经营,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街区总面积3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的,按照整体持有、部分持有(持有比例30%及以上)、整合经营,分别给予企业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街区总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整体持有、部分持有(持有比例30%及以上)、整合经营,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七十六条 对新晋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特色街区的,分别按每条街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

    (十五)鼓励上规入库
    工业企业
    第七十七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商贸业企业
    第七十八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8万元一次性奖励。
    其他服务业企业
    第七十九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其他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8万元一次性奖励。
    建筑业企业
    第八十条 对达到国家标准并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且近3年中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8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上台阶
    现代工业企业
    第八十一条 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度同比每增长10%,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二条 年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度同比持平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三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商贸业企业
    第八十四条 年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年销售额2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10%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五条 年营业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10%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六条 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信息服务企业
    第八十七条 对从事商品、资产、技术、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交易等电商及平台类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或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或交易额达到10亿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或交易额达到50亿元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或交易额达到100亿元的,经区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文化创意企业
    第八十八条 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5%,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八十九条 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都市旅游企业
    第九十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旅行社(总部),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5%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5%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九十一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5%以内的,给予企业4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5%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九十二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旅行社(总部),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第九十三条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其他服务业企业
    第九十四条 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10%以内的,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同比增长10%的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1%,另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建筑安装企业
    第九十五条 总产值5亿元及以上的建筑安装企业,年产值较上年度同比持平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增长比例每增加5%,另给予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依次递增后,单户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人员。
    (十七)鼓励稳定增长
    对在我区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及以上,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扶持:
    第九十六条 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持平或同比增长5%以内的,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5%-10%(含5%)的,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5%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八条 年度经济贡献较上年度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20%为参照数,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扶持资金,其中50%可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八)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九条 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在我区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200万元及以上的,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企业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超过200万元后,每增加200万元,另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经济贡献的1%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依次递增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人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10名)

    五、附则

    (十九)设立成华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据实结算。
    (二十)本意见所涉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扶持补贴奖励的企业原则上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我区的新引进企业,税收关系在我区的存量企业。上述新引进企业、存量企业不含土地招拍挂后注册的房地产企业。
    (二十一)本意见所涉扶持补贴奖励由享受对象向属地所在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进行申报,经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产业牵头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程序安排拨付资金,由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兑付至享受对象。
    (二十二)本意见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商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后执行。
    (二十三)人才引进及鼓励政策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十四)本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文旅体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文产办等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具体实施细则由产业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单独或共同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补贴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除追回骗取的所得外,将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前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扶持补贴奖励金额标准,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意见中涉及的同类型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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