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促进“北斗+”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北斗产业园区创新发展总体要求,促进金牛区“北斗+”、3DGIS产业聚集发展,打造金牛“北斗+”、3DGIS产业创新示范基地,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从事“北斗+”产业、3DGIS产业技术研发、智能制造、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总部园区等的企业、科研机构(含院校)、行业协会及社团等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支持政策
第一条 提升本地配套能力。在我区注册落户且符合我区“北斗+”、3DGIS产业规划布局的企业,鼓励企业积极提升核心产品本地研发、生产配套能力,积极为企业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第二条 加强技术转移。对参与北斗、3DGIS领域技术交易活动且项目落户我区的吸纳方(企业),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区企业转化的机构,按年度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贴。以上补贴的30%可用于奖励吸纳方(企业)或机构中对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三条 支持创新转化。对首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北斗+”、3DGIS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通过省科技厅认定有效的“北斗+”、3DGIS产业类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企业牵头新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根据产研院在开办、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投资额,给予产研院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补贴。以上奖励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或运营主体中对创新转化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才团队。 第四条 提升创新服务能力。支持重点产业园区或企业聚集发展“北斗+”、3DGIS产业。经认定,具备创新创业孵化能力、载体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引进企业(在我区注册)数量达到100家,按照其提升孵化能力实施场地改造、设备采购等投入经费的20%,给予运营方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支持产业开放合作。对在我区举办国家、省级层面的行业论坛等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加境内外有行业影响力的“北斗+”、3DGIS展会的参展企业,经认定,对企业展位费、物流费等共计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的“北斗+”、3DGIS产业类企业,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调查单位统计”范畴、在我区持续经营满三年、年度经济贡献增幅达到10%的企业,当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管理人才团队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强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资助力度。将国内“北斗+”、3DGIS产业领军人才、行业30强企业高管和团队纳入金牛区高层次人才激励资助项目申报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条件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优先支持申报入住金牛区人才公寓,优先支持申报纳入“蓉城人才绿卡”“金牛人才绿卡”,享受涵盖政务、生活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专属服务。 2.优化人才服务内容。在功能区核心区和重点产业园区设立新型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补贴,为企业提供要情宣传、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申报、政策解读、平台搭建等“点对点”服务。 第八条 培育龙头项目。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 “北斗+”、3DGIS产业特别重大产业化项目、重点培育的“独角兽”企业、大院大所改制成立的区域总部,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贴,其中30%用于奖励管理人才团队。 第九条 优化产业生态环境。建立金牛区“北斗+”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科学谋划产业发展方向、重点任务,统筹协调推进产业招商、项目落地,开通绿色通道,在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等方面实施简政放权,促进企业和项目加快聚集。
三、附则
第十条 享受本政策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的企业,在我区正常经营的存续期须不低于10年或达到投资协议约定年限,在此期间迁出我区的,企业已享受的奖励、补贴和产业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或按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同类型奖励、补贴、产业扶持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补贴外的扶持资金,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项目,由所属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研究提出支持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补贴及产业扶持,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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