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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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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7: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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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2245897&tn=2
发文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经济与科技信息化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印发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印发 《成都市武侯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引导各种经济要素向科技创新和主导产业集聚, 构建创新生态链, 培育产业生态圈, 加快新旧动能的接续转换,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现科技创新引领城市转型, 把武侯建设成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展基地,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 市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用于支持统计关系和税务登记在武侯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支持我区三大主导产业和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 优先支持通过认定评价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 聚焦增长新动能培育, 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一条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围绕我区文化创意、 大健康、 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务商贸业三大主导产业和节能环保、 信息安全、 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实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 开展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 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 对我区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 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 10% , 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二条 围绕武侯区文化创意、 大健康、 金融电子商务等现代商务商贸业三大主导产业和节能环保、 信息安全、 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领域, 支持开展重大、 前沿、 共性、 关键、 集成技术应用开发项目,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三条 对技术含量高、 市场前景好且争取到国家、 省、 市相关资金扶持的科技计划立项项目, 按照上级到位资助额度的50%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鼓励企业加大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 采取事前备案、 事后补助的方式,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 且获得上级财政资金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上级补助额度给予 1 颐 1 配套补助, 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 20 万元补助。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助。
第六条 对企业研发项目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登记, 且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及以上的, 按每项 2 万元给予补助。 获得上级技术标准认定补助的企业, 按市级补助资金的 50% 给予补助。
第七条 企业荣获国家、 省 (部) 科技进步特、 一、 二、 三等奖的, 对承担单位 (省部级第一承担单位) 分别按照国家级特等奖 200 万元、 一等奖 100 万元、 二等奖 50 万元, 省部级特等奖40 万元、 一等奖 30 万元、 二等奖 20 万元、 三等奖 15 万元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二、 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支持企业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 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创新产品。 加强新产品应用示范, 促进重大装备首台 (套)、 新材料首批次、 软件首版次市场化应用,按照上级到位补助额度的 50% 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 按照上级到位补助额度的 50% 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的配套补助。
第十条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机构。对获得国家、 省、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企业, 按上级补助额度给予 1 颐 1 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帮助高校院所及企业转移技术成果, 按技术合同年度实际交易额的 1% 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三、 增强知识产权创造、 应用、 保护, 提高源头供给质效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在美、加、 日、 韩及欧洲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 15000 元/ 件, 实用新型 (类似) 补助 8000 元/ 件, 工业品外观设计 (类似) 补助3000 元/ 件; 在其它国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补助 8000 元/ 件, 实用新型 (类似) 补助 3000 元/ 件, 工业品外观设计 (类似) 补助2000 元/ 件, 涉外授权专利已经享受上级管理部门补助的不再享受武侯区补助。 获得国家 (港澳台) 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补助 1500— 5 —元/ 件, 非职务发明专利补助 800 元/ 件, 实用新型专利补助 500 元/ 件, 外观专利补助200 元/ 件。 同一人当年申请非职务专利补助累计不超过 2 万元。
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成果转化项目, 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 以发明专利为主的专利池或专利组合的同一项目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 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 5 万元的补助。 对四川省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或园区和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园区, 分别一次性给予 8 万元资助。 对成都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 5万元补助。 在同一年内, 同时获批多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企业,按最高补助标准补助一次; 同时获批多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 按项目数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对通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 T29490—2013) 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 3 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 当年为武侯区内 5 家 (含) 以上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信息分析研究等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完成服务项目 5 个 (含) 以上, 每个服务项目一次性资助 2 万元,全年最高资助不超过 10 万元。 当年为武侯区内 10 家 (含) 以上— 6 —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投融资、 交易、 转让、 许可等运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交易总额超过50 万元, 一次性资助10 万元 (同一企业不重复资助)。
第十七条 当年与武侯区内 10 家 (含) 以上企事业单位签订知识产权专利托管服务合作协议 (服务期约定不少于 3 年), 为其开展专利纠纷处理, 提供侵权判定、 司法诉讼等专利维权援助托管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第十八条 当年参加国内、 国外国家级知识产权展会、 交易等大型活动, 一次性补助展位费的 50%, 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当年在武侯区组织、 承办国际、 国家级知识产权峰会、 论坛、 讲座、 展会等大型活动, 一次性补助组织活动费用的 50%, 最高不超过 200 万。

四、 促进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 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体系

第十九条 在区内新成立从事研发设计、 技术转移、 成果评价、 技术检测、 科技查新等细分行业的高新技术服务企业, 年度经济贡献 10 万元以上的, 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 以其对我区实际经济贡献为参照数, 前两年按 100% 给予补助, 后三年分别按80% 、 60% 、 40% 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对区内从事研发设计、 技术转移、 成果评价、 技术检测、 科技查新等高新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机构, 获得相应行业领域国际、 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资质认定的, 分别给予每家 30 万元、 25 万元、 15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 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强化资本要素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创新的保障

第二十一条 降低企业贷款成本。 对获得 “成长贷冶 “壮大贷冶 的企业, 每户企业按银行基准利率的 30% , 累计给予最高 3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 支持我区科技企业利用科技保险产品降低创新风险。 对购买科技部门确定的科技与专利保险的企业, 按照上级到位补助额度的 1 颐 1 给予配套补助, 每年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各条款由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具体工作由区经科局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和补助的企业, 在武侯区存续期不得低于 10 年或投资协议约定年限, 在此期间迁出武侯区的, 原享受的扶持补贴资金须全部退回。
第二十五条 适用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 同时又适用区委区政府其他支持政策的, 可按最优政策执行, 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有效期五年。本政策中涉及扶持、 奖励和补贴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 市出台相关政策, 则以国家、 省、 市最新政策为准, 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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