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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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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74141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2002]9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1-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发[200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98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结合区局布置正在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二、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我区应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25%。
三、各地应督促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的,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四、各地已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必须于2002年底前自行纠正,并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纠正情况上报局税收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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