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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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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jiangjin.gov.cn/zwgk_180/fdzdgknr/lzyj/xzgfxwj/202004/t20200402_6932605_wap.html
发文单位: 江津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江津府发〔2017〕1号
文件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文备〔2017〕414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津区科技创新
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发〔20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日  
  

江津区科技创新激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委四届九次全会和区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4号)、《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江津委发〔2016〕19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区研发经费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动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资金从江津区开放创新产业引导投资基金等资金中筹集解决,“十三五”期间投入不低于10亿元。
第三条  科技创新激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研发经费投入、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与培育、发明专利的授权及维护、研发人才团队引进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补助。
第四条  科技创新激励扶持目的在于引导全区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强化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地区自主创新能力。到2020年,全社会当年研发经费投入达到34亿元左右,占GDP比重达到3%以上,力争处于全市前列。

第二章  研发经费投入补助

第五条  对设有专门技术研发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办公实验场所、有固定研发投入工作经费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小于500万元的,按其实际支出金额的2%给予补助;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达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按其实际支出金额的3%给予补助;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达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按其实际支出金额的4%给予补助;当年投入的研发经费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支出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5%作为研发准备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以其新增研发投入获得市级补助金额为基数,给予1:1的配套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获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创新平台建设运行补助

第七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经申报并由区级相关部门审核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
第八条  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江津产业发展导向的开放性行业协同研发服务机构,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第九条  首次获批国家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首次获批市级创新中心、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建设后补助。
第十条  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并正常运行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经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的企业研发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政策,对采购使用属于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按其采购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研发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企业及产品认证补助

第十三条  对当年经认定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用于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对复评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新产品,并且该产品本年度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其核心科技成果产品经专业部门评定为市级新产品的,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两年按该产品新增税收区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章  专利保护补助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万元的补助,对获得欧美日韩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的50%给发明人。
第十七条  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入库科技型企业,获得贷款后在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备案登记相关手续,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利息补助。按偿还利息的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核心技术成果及转化补助

第十八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外籍院士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
第十九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对引进、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等,其核心技术成果在区内转化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津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在津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在津做出并转化的科技成果或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七章 其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在江津区申报纳税的且当年有授权发明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项目主研人员),给予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江津区级留存部分的100%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江津区申报并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科研人员给予国家津贴的1:1配套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限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级、市级政策性补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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