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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人员费用报销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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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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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报销面试人员的差旅费,也是企业吸引人才的常见手段,因此可以认定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非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是可以采用内部凭证或收款收据等做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给予免税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实际上就是企业对这些个人的一种补贴或补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可以不需要发票,也即不需要面试人员提供往返车票等,提供单程车票只是可以起到证明事情的真实性作用,也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可以按照来程车路费凭票报销,回城路费造表签字或领款凭证签字报销,这样也可以税前扣除的。

最后说明一点,对面试人员的车票报销或补贴,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需要进行全员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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