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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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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2343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4]11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字[2004]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114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所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货物运输行业征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使用,减少税款流失,堵塞漏洞,现将国家税务判决书《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区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收取运费时,经地方税务局认定,属于自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属于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
  二、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将本辖区内《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的半年使用量进行统计,详细填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印制计划表》一式三份,盟市局留存一份,报区局两份,并于6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
  三、《货运发票》从2004年7月1日启用,原《内蒙古自治区运输业专用发票》同时废止。原《内蒙古自治区运输业专用发票》除发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开具新版《货运发票》外,发生其他的装卸、搬运等运杂费业务的,全部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运杂费专用发票》,该发票分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和有奖定额发票,由各盟市按照自治区地税局新版发票有关式样和要求自行印制管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代开《货运发票》的,统一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统一由盟市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的规格的式样制作管理。
  五、自开发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发票领、用、存制度。对上述纳税人和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和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没有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之前,《货运发票》填开法,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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