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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人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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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38950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人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人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人行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13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55号)的精神,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55号),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期间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在结算清缴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字[2005]255号)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
  三、各级地税部门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内政发[1995]120号)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费,要加大力度进行结算和清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予以减免,并将结算和清缴工作总结,于2005年11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四、在我区集中缴纳营业税的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在征收营业税时征收,并全部作为自治区级财政预算收入。
  五、在我区由铁道部汇总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铁路企业,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等铁路局和集通铁路公司在汇总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时,分别由呼和浩特、通辽、呼伦贝尔等地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部作为自治区级财政预算收入。
  六、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政策和征管,可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地税部门要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步征收、同步管理。要全面掌握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来源情况,并将其纳入税源管理,及时掌握增减变化情况。
  八、地方教育附加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按其入库金额的3%分别由自治区和各盟市财政部门从入库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安排征管经费。
  九、地方教育附加的统计报表,仍然使用原“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格式与内容。
  十、各级财政、地税、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开征和宣传工作,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工作完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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