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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零担李老板遭刑拘,起因竟是多票货物合并派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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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票零担李老板遭刑拘,起因竟是多票货物合并派送!原因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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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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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20: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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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小票零担物流公司的李老板万万没想到,因为与甲方在服务费用上产生争议和纠纷,竟然导致自己被刑事羁押,至今已经一年了,并且起因竟是他所经营的物流公司将多票零担业务合并送货。
这起案件的发生,值得业界思考和探讨。
(图片来自网络,与内容无关)
一问:合同纠纷还是刑事诈骗?
2018年6月,李老板公司已经服务多年的一家甲方企业,突然暂停了与其业务合作和运费结算,对此前发生的业务,该甲方也仅支付了部分运费。
李老板遂找到该甲方公司进行对账,甲方公司的总经理陈先生提出,对双方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应付费用存在不同理解,认为李老板涉嫌合同欺诈。至此,双方的争议拉开了帷幕。双方各执一词,并且都找了代理律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该甲方不仅对李老板公司所主张的运费提出质疑,还推算出了他公司在服务期间多收取的费用,并找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同时据此向当地公安局报案,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李老板以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李老板十分不解,合作多年的第三方物流服务,产生了费用争议或者说合同纠纷,怎么就变成了刑事诈骗?毕竟,双方每年的合同都是经过招标后才签订的,并且该甲方公司支付的运费也都是其经过对物流各环节核对、总经理签字、财务核对无误,并通知自己开具发票之后,才付款的。
二问:多票合并派送就不是“多票货”了吗?
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
多票货物合并派送,到底应该算“一票货”还是“多票货”?
业内资深人士认为,应该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
首先,对于小票零担货物送货费的约定。在物流行业,通常双方会约定1吨以下的小票零担货物收取送货费,大票零担货物则免收送货费。关于送货费李老板与该甲方公司签订的物流服务合同有明确约定。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由于小票零担货物上门提送货的成本都比较高,加上末端送货场景比较复杂,具体会受气候因素、节假日因素、货站与收货人的距离远近、市区交通管制等情况影响。为了简化结算手续,双方通常会就每票货物约定一个固定的送货费用。
其次,该甲方公司通过调取最近两年收货方的入库记录,及财务凭证所附加的运输单据,来推算李老板公司送货的票数,而非依据其实际委托送货的托运记录。换句话说,其根据收货人同一天收货次数记录,将多次委托的货物当作“一票货”来看待,并因此提出李老板以欺诈手段虚增派送次数。
事实上,在物流业,李老板的公司这类第三方物流企业(3PL)主要为货主提供运输、分发、派送等服务。通常在向货主提取货物后,会通过自有运输工具或委托专线公司进行转运、派送。而不同的专线公司之间,也会根据当天的货源及价格优势相互委托对方进行运输、末端派送,通过其自有网络或同行代理提供物流服务。
综合以上信息,
国内公路运输中,鉴于各种天气因素、节假日、相互委托等诸多因素的存在,通常会约定俗成的认为,只要3PL公司在货主规定的时效内送达货物,就视其完成货物的委托运输和派送服务。
如果超时延迟派送,货主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3PL公司支付违约金进行赔偿,甚至单方解除合同。而在运输和派送过程中,无论3PL公司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转运,均不会影响双方关于送货费用的合同约定。
换句话说,由于存在多次分包的情况,末端收货方提供的入库记录,以及实际运输和派送的干线或运输公司的货运单,并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该货主委托3PL公司运输、派送货物的次数和票数。也就是说,
不能认为同一天送达的货,都理所当然的是“一票货”。
更何况,末端收货方的仓库,也不一定是所有货物实时入库,而往往会按照到货时间段,一批一批的入库。
(图片来自网络,与内容无关)
律师:双方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对于李老板的遭遇,有着20多年物流法律事务经验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立德表示,3PL即合同物流,属于物流的一个形态,其主要是向货主企业提供物流及相关服务,如运输、配送、、仓储,以及订单管理、存货管理、资讯整合等增值服务。既可以利用自有运输工具、仓储设施提供服务,也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物流业务分包给其他物流企业。
他提出,首先,在物流行业中,每“票”货物是指发货方每次向3PL公司下达委托单,委托其运送的同批次货物,而不是指同一发货方在某个时间段内委托3PL运送的所有货物,更不是同一收货方在同一时间段内收到的同一发货人的所有货物。
其次,发货人与3PL公司均应遵守双方依法签订的物流合同,
双方结算运费时,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发货人委托单作为计算费用依据,而不应以3PL公司再次转包的承运方实际派送的货物次数作为依据。
因为发货人与3PL公司合同和其转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而且3PL公司与发货人在签订物流合同时根本无法预见,在实际操作时也无法控制,其转包的承运商对每票货物如何操作情况。
按照3PL公司转包的承运商实际运送的货物次数,去推算发货方应付给3PL公司的送货费用,不仅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更不符合物流服务工作的实际。
3PL领域现存四方面弊病
当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仍是一个成长型市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预计市场规模到2023年达19100亿元。虽然市场未来发展空间大,但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李老板的遭遇可以说正是一种投射。
首先,很多3PL公司规模小,实力相对很弱,服务功能不全,并且条块分割严重,行业集中度不高,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只能提供单项或分段物流服务。
其次,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储存、运输和城市配送上,相关的包装、加工、配货等增值服务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应链。
第三,物流渠道不畅:一方面,经营网络不合理,有点无网,3PL公司之间及其与客户之间,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信任;另一方面,虽然物流业某些领域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但在3PL领域,信息技术尚未广泛应用,缺乏数据链接,网络协同效应差,3PL与客户不能充分共享信息资源,没有结成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
第四,很多3PL
公司法
律意识较为淡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管理水平较低。
后记: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
民法典
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在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法将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
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面对李老板的遭遇,问题到底出在哪?欢迎法律专业人士和物流业内人士作出点评,也欢迎广大读者留言发表您的观点。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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