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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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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1640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地税发〔2007〕564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地税发〔2007〕564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564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564号
  全文有效
  2007.11.14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对符合清算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清算的,按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7%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2.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二、鄂旗、鄂前旗、乌审旗和杭锦旗地区住宅和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2.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三、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5%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4%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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