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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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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139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内政办发[2009]4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政办发[2009]4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4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4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制定的《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妥善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人员的安置工作,是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合作,周密部署,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好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厅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人事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各级交通规费征稽和收费人员恪尽职守,辛勤工作,筹集了大量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国务院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既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实现改革平稳过渡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发[2008]37号文件提出的“转岗不下岗”的总体要求和“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新增税收收入分配原则,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实现国办发[2009]9号文件提出的“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1.政府主导、部门实施。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2.依法办事、分类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3.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本次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按照国发[2008]37号文件规定,改革涉及人员在等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三、安置范围
  我区当前需要安置的改革涉及人员分为三类,即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人员、盟市和旗县小额养路费征收稽查人员、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具体安置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负责安置的人员。需要安置的是负责全区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征收的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所属各盟市分局职工。
  (二)各盟市、旗县负责安置的人员。需要安置的是小额养路费征收管理人员、运管部门负责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安置途径
  (一)自治区本级安置途径。
  1.税务部门接收。内蒙古国家税务部门按照中编办等五部委确定的原则和数额,通过定向考录和调任的方式接收安置部分交通征稽在编人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中编办等五部委下达的接收编制数额内,通过定向考录和调任的方式接收部分交通征稽在编人员。
  2.交通行业内部安置。除税务部门接收安置的交通征稽在编人员以外,其余交通征稽在编人员成建制划转到新成立的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各盟市分局的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继续聘用。
  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各盟市分局的离退休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划转到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原待遇不变。
  (二)盟市安置途径。
  盟市管理的交通规费征收稽查人员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拓展人员安置渠道。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小额养路费征收管理在编人员在所属交通部门转岗,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等工作;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新开通的公路收费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五、安置政策
  此次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要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安置到已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其中,本次改革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改革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由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二)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及所属各盟市分局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继续在新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中担任相应职务。如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通过调任的方式由税务部门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并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过渡登记、执行套改工资。
  (三)鼓励相关人员调往区内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需要,采取本人联系、组织推荐、劳动和人事部门协调办理相关手续的办法进行。
  对于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除比照公务员辞职补偿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不超过本人36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所在单位还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为其建立大额和补充医疗保险。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自治区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
  六、工作措施
  (一)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自治区税务、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自治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加强协调,周密部署,务必使改革涉及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内蒙古国家税务、自治区地方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在中编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三)人员安置涉及的编制、人员基数和名单由机构编制和交通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核定,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七、有关要求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联合制定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和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尽快下发执行。
  (二)各盟市要加强对此次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交通厅汇总初审后,由自治区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三)全力做好改革涉及人员安置过程中的维护稳定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服从改革大局和组织安排。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要提前制定相应的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组织管理,妥善管理国有资产。完成人员安置工作需要一个过程,各级交通部门在此期间要保证交通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作为本次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和清产核资的工作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规定,立即冻结改革涉及人员相关机构的进人和提拔任用干部事项。同时,要认真受理相关群众举报,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于在人员安置工作期间出现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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