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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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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8553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文件编号: 内财工[2011]72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6-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工[2011]72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工[2011]72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工[2011]720号
全文有效
2011年6月10日
各盟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车购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购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国省干线公路(含特大桥梁、隧道)建设、国边防公路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资金财务管理以财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二章 项目库及计划管理
第六条 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需求,定期联合向盟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布置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有关要求。
第七条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盟市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将符合条 件并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联合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八条 交通运输厅建立项目库并与财政厅共享。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 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通知有关盟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十一五”期间已安排过资金的续建项目,可由交通运输厅商财政厅直接导入项目库。
交通运输厅按规定要求将自治区建立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库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同时报财政部备查。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地方支出项目库,并实现支出项目的滚动管理,项目库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共享。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指标,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分批下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盟市财政部门。
考虑到重点公路施工受季节性因素的影响,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申请,在中央财政预算额度内,可适度提前调度预算资金解决施工旺季的资金急需。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名称和预算金额执行。在预算执行中,如因项目停(缓)建等情况需要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由交通运输厅汇总审核后联合财政厅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定期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并按要求编报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如当年未执行完毕,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商交通运输部门,继续用于重点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将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等文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投资概(预)算进行投资评审。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投资概(预)算评审报告提出项目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投资概(预)算评审报告审核项目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竣工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的统一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按照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比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商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此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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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财工2011年720号  发表于 2020-9-1 17:10
内蒙古汽车购置税优惠政策  发表于 2020-7-6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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