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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辖区内转让的意见
鄂党字〔2010〕10号
全文有效
2012.08.02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市为自治区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批复》(内政字〔2009〕25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党字〔2010〕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推动股权类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就鼓励国内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转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资金短缺问题进一步凸显,鼓励国内上市公司限售股在鄂尔多斯市辖区内转让,有效引导鄂尔多斯市辖区内限售股转让行为,对于促进我市招商引资、进一步繁荣鄂尔多斯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惠对象
(一)本意见所称“限售股”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的限售股范围。
(二)限售股减持优惠对象为
1.在市内指定证券营业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愿意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总额(包括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资金)的20%在鄂尔多斯市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个人股东。
2.将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指定证券营业部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愿意将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总额(包括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资金)的20%在鄂尔多斯市境内进行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12个月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东。
三、优惠政策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个人股东,将其在我市指定证券营业部进行限售股转让后征收的所得税市级实际留成部分,由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和要求全额返还;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参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府发〔2011〕29号)享受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
四、返还程序
(一)限售股持有人持相关证件至市内指定证券营业部办理开户、指定、托管和第三方存管等业务。
(二)限售股持有人填写限售股减持信息表,并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限售股持有人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通过交易系统完成限售股减持。
(四)限售股持有人填写税费减免申请表、所得税清算申请表和投资承诺书,指定证券营业部出具加盖业务章的持有人交易记录,并到税务部门开具代扣税款证明。由指定证券营业部将以上材料一并报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五)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地税局审核前期资料通过后,提交至市财政局办理清款手续,将返还部分返回到原限售股持有人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
(六)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指定证券营业部监督限售股减持人将减持实际收入和返还税金总额的20%保留在该账户中,并按照投资承诺书中的承诺完成相应投资。
五、其它
本土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司限售股的享受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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