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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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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0467
发文单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鄂府发[2011]第29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 2011-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府发[2011]第2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府发[2011]第29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府发[2011]第29号
  全文有效
  2011.05.25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以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源配置市场化,既有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又有利于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增加投资渠道,促进区域金融体系完善。为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要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培育和引进各类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发展壮大我市股权投资市场,造就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通过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加快推动我市产业与国内外民间资本、社会资本的对接,通过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做大做优做强企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将我市建设成为黄河中上游区域金融中心。
  二、设立条件
  纯内资性质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外合资、合营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除遵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本人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 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付,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的20%;以合伙形式设立的,完成设立登记6个月内的出资额不得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25%。
  三、工商登记
  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意见发布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所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投资者
  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者。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
  (2)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名称
  股权投资类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三)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实行属地登记。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四、税收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的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注册、运作于本市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将市本级税收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五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各旗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投资类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比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内政发〔2004〕48号)第28条对金融机构中高管人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旗区可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办公经费、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补贴。
  六、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规范运作以及监督管理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公布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国家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为加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对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当将股权投资类企业是否合规的情况纳入年检范围,并将年检结果和处理情况通报主管部门。
  工商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股权投资类企业有不合规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未通过年检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一年。
  工商管理部门连续两年在年检时发现股权投资类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依法变更名称,不得再使用“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七、积极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我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经营。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人民政府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协调开展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工作。
  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并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享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
  八、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组建股权投资类企业协会,股权投资类企业协会是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行业自律性组织。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加入股权投资类企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
  股权投资类企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股权投资类企业协会的行业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履行公约授权的职责,并监督会员履行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
  (二)开展信息服务,促进业务联系与合作,推动国内外股权投资事业的交流活动,培养投资专业人才;
  (三)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认定及管理工作;
  (四)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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