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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部分办税渠道实名验证功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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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10: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部分办税渠道实名验证功能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部分办税渠道实名验证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部分办税渠道实名验证功能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21.1.2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工作要求,自2021年1月21日起,分阶段启用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验证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用实名验证时间
  (一)桂林市、钦州市、玉林市自助办税终端自2021年1月21日起启用实名验证功能,广西其他地区自2021年1月28日起启用。
  (二)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自2021年1月21日起启用实名验证功能。
  二、实名验证事项范围
  办税人员在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等风险实名事项前,应先通过实名验证,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为不影响涉税事项办理,请及时做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领票人等办税人员的信息维护。
  三、实名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风险实名事项前未采集实名信息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验证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
自助办税终端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自助办税终端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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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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