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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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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2071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工发[2013]1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工发[2013]18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通知
内工发[2013]18号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工会经费实行集中申报缴纳的通知
  内工发[2013]18号
  全文有效
  2013-02-26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会、地方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全额代征和国库汇缴清算的通知》(内工发[2012]67号)精神,工会经费的申报与征缴遵循属地原则,鉴于我区部分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管理的企业单位,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资金管理上不能完全按照属地申报缴纳的方式进行。为此,根据基层单位的要求,经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研究,现将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营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呼和浩特铁路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部分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呼和浩特铁路局所属的全资或控股(50%以上,不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该子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部分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所属的非全资或控股(50%以下,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该子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50%以上,不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20%部分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集通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非全资或控股(50%以下,含50%)子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该子公司按每月全部工资总额的2%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阳光保险内蒙古分公司等所属各旗县(市区)分行(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盟市分行(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部分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自治区邮政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等所属各旗县(市区)分公司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盟市分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四、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由内蒙古恒泰证券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集中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集中申报单位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包含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基层单位的职工花名册、申报月工资报表等,各主管地税机关应进行全面审核,确保集中申报单位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同时,各集中申报单位应向各盟市工会提供本级及所属旗县(市区)基层单位的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明细表,各盟市工会应切实保证所属旗县(市区)工会留成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本通知所指主管地税机关依照内工发[2012]67号文件执行。
  对本通知中未列的但实行报账制核算的其他有关单位,可由盟市地税局会同盟市总工会研究予以集中申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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