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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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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663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0-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内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0月11日
  为了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税收执法实际,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七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等法定权利。税务人员与税务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依法回避。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税法权威与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税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
  除上述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拟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决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三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进行复核;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务应当采纳。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税务机关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五)在共同实施税收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的税务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符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裁量基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一般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
  “轻微”、“一般”、“严重”应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及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裁量基准》中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从税务行政相对人接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5日。
  第二十四条 《裁量基准》所称“以下”、“以上”均含本数。特别注明的除外。
  《裁量基准》中所称“逾期”,是指税务行政相对人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未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本办法及《裁量基准》不作为引用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备案审查、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本机关和下级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滥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盟市以下(包括盟市级)各级税务机关暂不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及《裁量基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类型 违法行为 处 罚 依 据 裁量基准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逾期15日内办理的,不予处罚;2、逾期15日以上(不含15日)60日以下办理的,处200元罚款;3、逾期60日以上(不含60日)办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60日以上(不含60日)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以上30日以下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责令限期届满后30日以上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款,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税务机关未查出之前,主动上缴所骗取税务登记并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税务机关查出、并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逾期15日内办理的,不予处罚;2、逾期15日以上(不含15日)60日以下办理的,处200元罚款;3、逾期60日以上(不含60日)办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4、逾期60日以上(不含60日)且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超过15日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超过15日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超过15日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存在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超过15日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超过15日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令限期届满后15日内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限期届满后超过15日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的;或存在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一条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第一个法定申报期逾期申报,且能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按超过申报期限或报送资料期限天数计算罚款,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罚款10元/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元/日,总额均不超过2000元。3、责令限期届满后改正的,或者拒不改正,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 四、违 反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四、违 反 税 款 征 收 管 理 类 、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方法偷税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并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并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可以按下列标准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以威胁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以暴力方式拒不缴纳税款的,并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以暴力方式致人伤害的,并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除依法追缴税款外,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 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八)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下的罚款。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九)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九十四条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按以下标准处理: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理: 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检查类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且未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但已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提供资料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且未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配合检查,但已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提供资料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 1、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 反 发 票 管 理 类 六、违 反 发 票 管 理 类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2、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3、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1、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轻微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2、按要求改正,违法情节一般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拒不改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为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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