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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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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4809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4]99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14]99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99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水泥用凝灰岩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4]994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14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水泥用凝灰岩列入我区资源税征收范围,适用税额标准为2元/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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