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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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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943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4]166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0-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14]166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2014]166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2014]1669号
  全文有效
  2014-10-24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
  为全面掌握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情况,测算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我区影响,扎实做好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改革准备工作,服务自治区财税改革大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要求,自治区财政、地税、国税部门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为此,我们起草了《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调查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于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税收调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
  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调查方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要求,结合财税改革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全面掌握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财务指标信息及税收情况,测算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对我区影响,扎实做好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改革准备工作,服务自治区财税改革大局。
  二、调查对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业劳务、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上述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等规定。根据需要,提供不动产租赁劳务的全部单位和个人(属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纳入本次调查范围。
  提供建筑业劳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1)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2)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1)从事房屋开发的房地产销售企业。(2)发生有偿转让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行为的其他企业和个人。
  三、调查指标
  调查企业按2013年(会计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分析填报,通过税收调查软件上报。《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含调查指标共105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13项)、财务指标(92项)两部分;《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含调查指标共106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13项)、财务指标(93项)两部分。
  四、调查软件
  本次调查使用的是《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调查直报系统》,在线直接完成填报、审核及测算工作。
  五、调查程序
  (一)启动工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 国税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盟市及以下财政部门牵头成立税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地税、国税部门通力配合的工作机制,逐级学习、布置和启动工作,限倒排工作日程。
  (二)核实名单。县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第二条要求,将本单位所管理的从事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自治区财税部门已先期将调查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维护到《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税收调查直报系统》当中。县级地税部门收到本调查通知后登录“内蒙古财政信息网”(www.nmgcz.gov.cn)直报平台,尽快将本单位有关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管户信息,与系统软件中调查企业信息(含调查企业总户数及每户调查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县级地税部门在系统软件中补录遗漏企业的信息或修改出错企业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企业,逐级上报财政厅予以调整。
  (三)辅导企业。县级地税部门将调查单位和个人名单落实到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逐户辅导《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或《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有关填报要求、填报方法、注意事项;同级国税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完成填报辅导工作。
  (四)网上直报。调查企业通过登录内蒙古财政信息网直报平台,在线直接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或《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的填写、修改工作,并在线上报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含税务所、收入核算科)。
  (五)数据审核。县级地税部门逐户审核《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数据审核通过后在线生成县级调查单位《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库)及汇总测算表、《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库)及汇总测算表。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调查软件在线生成盟市及自治区《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库)及汇总测算表、《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库)及汇总测算表。
  (六)数据分析。旗县、盟市及自治区三级税收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各自运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库)及汇总测算表、《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数据库)及汇总测算表数据,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工作,分析纳税人税负变化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起草测算分析报告。
  五、调查时间
  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调查工作,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调查软件《操作手册》另行下发。
  (二)《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销售不动产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查表》,由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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