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工[2015]217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工[2015]21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3月16日
各盟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 65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申报程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照交通运输建设规划以及财政部下达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年度支出规模,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要求。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是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并与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共建共享。
二是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切块下达我区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规模和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结合全区公路交通发展规划,按照适当向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倾斜的原则,共同商定分配盟市资金方案及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通知盟市财政局和交通运输局。各盟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以中央和自治区规定的范围、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地区一般公路建设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将专项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报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共同对盟市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年度支持的具体项目及金额。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按项目级次分批下达各盟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具体项目安排情况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三是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按交通运输部要求开展项目甄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核。
四是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下达公路灾损抢修统计摸底和项目申报文件,各盟市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联合报送资金申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结合各盟市上报公路灾损抢修实际情况,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
五是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按照财建[2014]65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申报程序执行。
六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年度资金申请指南要求,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请单位编制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七是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
八是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指导各盟市商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盟市商务、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商务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和资金清算表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各盟市交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把项目申报关和审核关,凡单方面上报或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
二、资金拨付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按项目属性分别拨付或下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各盟市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按照新预算法规定的资金拨付期限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初参考各盟市汽车保有量、上一年度资金发放情况等因素,会商自治区商务厅向各地预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当地盟市先行垫付,下一年度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年初国家发布的补贴标准和实际报废更新数量与各地进行清算。
三、项目支出决算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预算安排级次和决算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年度决算的具体编报事宜按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年终资金结余管理
当年未执行完毕的交通专项资金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的额度结转,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余资金要全部用在既定建设项目上,严禁自行调整和截留挪用。对于连续两年结余结转的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预[2015]17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名称、金额和支出范围执行,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对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和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在执行中如确实需要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整的,应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财政厅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批。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评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服务,切实加强协调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得到科学、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