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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2019年第3号)规定,我市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因此,若您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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