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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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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256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5]109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15]10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2015]109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财税[2015]109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12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我区确定呼和浩特市作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城市。
  二、呼和浩特市财政、地税、保监部门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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