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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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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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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237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2014年第7号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9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申报缴纳“经征得房地产企业同意,其土地使用税可按月申报、分期缴纳”的规定删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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