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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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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282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6]2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1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财税[201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财税[2016]20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月12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涉及环节和部门较多,财政、地税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制定你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3月1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备案。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映试点问题。2016年4月起(含)每季度上报一次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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