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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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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262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启用的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涉及以下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执行。
  三、契税纳税申报表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附件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用。
  特此公告。
  
  
   附件: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公告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提高地税机关征管效率和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启用新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推动税收管理的精细化、现代化,2015年8月13日,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了《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房产税等10个税种和教育费附加等2个费种的申报表;2015年9月30日,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5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共19张表单。同时授权自治区地税局可逐步启用修订后的新表单;2016年1月15日,总局公布了《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于公告之日起启用;2016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调整了房地产交易的契税和营业税政策,2月18日,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2号),修订了契税申报表,并于2月22日正式启用。
  今年以来,随着税收管理改革的日益深化,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日益提升,现行有效的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迫切需要启用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
   二、主要内容
   一是启用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二是停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附件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纳税申报表。
   三、施行时间
   为方便纳税人区分和规范税务机关管理,避免产生同一月份内先后申报的纳税人采用不同样式申报表申报纳税的问题,新修订的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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