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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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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5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修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对《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作出修改
   (一)将“为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法,公平税负,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深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规定,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中的“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二)将“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修改为“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对《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地税字〔2006〕378号)作出修改
   将“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我市对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税的比例仍按1%确定。”修改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确定”。
    三、对《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呼地税发〔2005〕86号)进行修改
   (一)删除“一、对水电气热的购销行为征收印花税
   电力、热力、气体、自来水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电、热、气、水作为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对电、热、气、水的产、供、购、销等行为属于货物的购销行为。凡从事水、电、气、热的产、供、购、销等单位和个人,在供需过程中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对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给居民自用的,无论是否签订合同,均暂不征收印花税。
   从事水、电、气、热产、供、购、销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供需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自行汇缴和核定征收两种征管办法。
   此通知下发后,对电(含电网)、热、气、水的购销行为及其他企业购进电、热、气、水的购进行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从2005年1月1日起,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删除“三、印花税的代征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给个人的房屋、各类银行(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向个人提供的住房贷款)向个人提供的贷款,由个人缴纳的印花税部分,统一由房地产企业各各类银行代征。”
   (三)删除“五、其他
   (一)此通知下发后,各征管局要对所辖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全部重新认定,并填写《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认定工作结束后,按照合同的种类将认定的户数上报市局税政法制科。
   (二)由于政策的调整,各征管局要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在税法公告栏中进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解决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决定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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