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12.21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按属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体内容
1.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本公告规定,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根据基金结余情况进行调整,国家、自治区对个人缴费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周期,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至次年2月为集中缴费期,收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次年1-12月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中途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9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实施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通辽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