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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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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530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全文有效
  2018.12.24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全市目前征收的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由原渠道医保局负责征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关于征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是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保险费业务集约办理,进一步优化居民缴费环境,杜绝多头管理、切实提高居民缴费效率、避免重复参保的有力举措。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有关改革要求,在充分梳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由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系列决策部署,以及改革有关要求。
  三、公告具体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税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由原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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