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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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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4 12: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izhou.chinatax.gov.cn/zcwj/content.html?entryId=2c9094a5639b85710163a5ee3d5e0ad5
发文单位: 贵州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黔国税发〔2016〕46号
文件名: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16〕46号


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业联合会,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业联合会:


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我省税收征纳环境,促进征纳和谐,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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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guizhou.chinatax.gov.cn/zcwj/content.html?entryId=2c9094a5639b85710163a5ee3d5e0ad5  发表于 2020-4-1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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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4 12: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曾德伟 于 2020-4-14 13:13 编辑

  
  贵州省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纳税人权益维护工作,增进征纳沟通,促进征纳和谐,加强贵州省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和维权行为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14号),由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工商联)共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保护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宗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通过纳税人的广泛参与、民主监督,持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增进征纳沟通,促进征纳和谐。

   第四条 全省各级工商联负责组织协调纳税人维权工作。税务机关除按法定的渠道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要通过各级工商联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纳税人维权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纳税人合法权益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下列权益:

   (一)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税务机关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表达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表达合法、合理的利益诉求,表达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权。纳税人有权参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征管规程、措施的制定和审查。

   (四)监督权。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侵犯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为保护民营企业权益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三方共同协商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主要领导

   副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管纳税服务的局领导、省工商联分管的领导

   成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省工商联负责人

   第九条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保护民营企业纳税人权益的组织管理体系,逐步推进机制建设,参与工作开展以及重大决策的制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各单位职责分工、协作配合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在省工商设立纳税人维权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省工商联分管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法律部的领导兼任

   办公室副主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省工商联民营经济服务中心负责人

   工作人员:省工商联民营经济服务中心、法律部研究室全体人员

   第十一条 纳税人维权办公室负责实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相关工作,接受省工商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主要负责监督评估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工作;协助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收集纳税人合法、合理、正当的涉税需求和意见建议,并提请税务机关研究解决;受理纳税人的涉税举报、投诉,并负责引导、转办、协办和反馈工作;联合调研涉及纳税人的重大专项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联在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等设建立纳税人维权联络处,由各联络处推选若干名联络员,协助工商联组织纳税人维权工作。

   第十三条 省工商联职责

   (一)组织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知识培训。

   (三)收集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税务机关反映。

   (四)受理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过程中侵害纳税人涉税权益方面的投诉以及廉洁勤政方面的举报,向税务机关反映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五)受理民营企业对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涉税单位的投诉,向税务机关反映或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出处理。

   (六)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的涉税需求和纳税服务满意度测评调研。

   (七)指导市、县级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统筹安排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十四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职责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性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受理和答复民营企业咨询。

   (二)指导各级国、地税单位承办同级工商联反馈的维权事项,调解税收争议,定期组织召开税企联系会议。

   (三)会同工商联邀请民营企业参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征管规程、措施的制定和审查,充分听取意见。

   (四)会同工商联邀请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应纳税额核定和调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税收管理事项,坚持办税公开
  ,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
   (五)配合工商联开展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测评调研。

   (六)加强对涉税服务单位和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七)指导市、县级税务部门配合当地工商联建立民营企业纳税人维权中心和完善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接收同级工商联转办的民营企业纳税人维权事项,牵头组织纳税人维权工作,并负责反馈处理情况。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纳税人维权办公室直接或转送受理纳税人涉税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采取“统一受理、限时办结、统一反馈”的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民营企业纳税人维权办公室为纳税人提供上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站留言、传真等维权渠道,纳税人投诉举报等维权行为采取实名制。纳税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十八条 维权事项分类

   (一)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包括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
  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廉政举报事项,包括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执法或服务过程中的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投诉举报事项。

   (三)涉税案件举报事项,包括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四)其他维权事项。

   第十九条 部门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纳税人维权办公室对纳税人的投诉举报等维权事项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及转办税务机关维权工作组。

   (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接收维权事项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三)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后由纳税服务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纳税人维权办公室。

   (四)纳税人维权办公室收到处理结果后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维权事项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维权事项处理办法

   (一)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49号)的规定流程时限处理。

   (二)廉政举报事项: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廉政举报转交监察部门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黔国税函〔2005〕202号)的规定流程时限处理。需要立案调查处理的,不适用本办法时限规定。
   (三)涉税案件举报事项。受理的涉税案件举报转交涉税案件举报中心按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流程时限处理。一般举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案情复杂,特殊情况,不适用本办法时限规定。

   (四)对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行政争议,维权办公室中心应积极运用调节调解手段,化解争议,提高解决
  效率,改进征纳双方理解和信任。

   (五)其他维权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的维权事项,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依据本办法共同建立纳税人维权管理系统,依托信息技术对纳税人维权事项受理、登记、转办、反馈、监督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为投诉或举报人保守秘密,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投诉举报人受到要挟、侵害或其他有损其权益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信息。对保密信息的纸质资料,明确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审核、建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维权投诉结果反馈纳税人后,应征询纳税人意见,纳税人对依现行法规处理不能满足其维权投诉诉求的,应耐心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二十六条 被投诉举报单位应根据投诉举报事项和内容,查找投诉举报产生的主要原因,制定相应纠正与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维权办公室应对被投诉单位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监督和跟踪。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根据本办法细化制定各级实施办法,确保各级民营企业维权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联、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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