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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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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号                      1998-01-07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武江茶场收取的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1997]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武江茶场利用自己的厂房、生产工人以及增城耀成手袋厂提供的生产设备、原料为增城耀成手袋厂加工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庆税加工劳务。因此,对武江茶场从增城耀成手袋厂取得的劳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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