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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国函〔1993〕174号 )规定:
一、税务总局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可以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
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二)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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