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4
  • Tax100会员 27959
查看: 68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8]108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0-12-16 17: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8]10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8-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
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08号  发文日期:1998-07-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加强管理,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工作,1998年下半年要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应统一掌握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前提下确定抵扣办法,从严控制抵扣数额。自1998年7月份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问题,仍按国税发[1994]205号国税发[1995]130号国税发[1998]92号文件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