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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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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5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03号                        1997-09-15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旅行服务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1997]14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铁路部门的餐车和流动售货收入均不属一集中到铁道部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应当在当地缴纳流转税。餐车饮食服务和流动售货属于兼营行为,如果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对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由于吉林铁路分局列车段旅行服务所的餐车收入和流动售货收入未分别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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