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70
  • Tax100会员 27949
查看: 106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93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0-12-14 17: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2000]9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93号                                                                    2000.5.25

备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饲料的征免税问题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中第三条“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修改为“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纳税人已纳增值税可以从以后的应纳增值税当中抵减。

二、对大豆粕、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和花生粕,自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增值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