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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就可以申请退回。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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