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荐第二次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测试企业的通知
国税函[2003]631号 2003-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软件)进行了第一次测试,测试合格企业名单已公布。现将第二次软件测试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企业允许申请参加第二次软件测试: (一)已参加总局第一次软件测试未获通过但其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已在各地推广使用的软件企业; (二)总局第一次软件测试中介质申报方式测试通过,但网络传输方式未测试或测试未通过的软件企业。
二、据调查,目前有45家软件企业(名单附后)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已在各地推广使用,但未参加总局组织的第一次软件测试,按照总局规定这些电子申报软件将不得继续在各地推广使用,纳税人需要更新软件。鉴于以上实际情况,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总局决定,对上述未参加总局第一次软件测试的企业,如使用地区的省一级税务机关同意,可向总局上报并出具推荐函,总局将酌情给予参加第二次软件测试的资格。推荐函上报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25日。
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第二次测试工作计划及相关要求,总局将另行公告。
附件:未参加第一次测试软件开发单位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