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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5]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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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61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5]161号
发文日期: 2005-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5]16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新疆、甘肃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车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订货单位及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对文到之日已入库的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各附加税税款,可在企业以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中抵减,应办理税款退库。


2005-11-21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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