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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关于公布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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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906/20090606331674.html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公告2009年第28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公布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09-05-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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