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 | | | | | | 声像电子产品及其他机械电子产品的开发与制造;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出口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和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生产技术、设备、原辅材料及备品材料;经主管部门批准、承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通讯电子产品的开发、制造;办公室自动化产品的开发、制造等。 | | |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n 商业承兑汇票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违规详情 | a. 夏新电子在2006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2006年12月31日营收票据明细项目中:银行承兑汇票699,833,498.04元、商业承兑汇票10,682,440.00元,合计710,515,938.04元。除上述已披露的商业承兑汇票外,夏新电子2006年12月3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实际上有280,878,100元为商业承兑汇票。 |
n 未如实披露销售退回 违规详情 | b. 夏新电子未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要求,将2006年度销售,2007年1-3月份退回的产品,冲减200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31,424,138.89元和主营业务成本18,212,444.77元,导致虚增利润13,211,694.12元。 |
n 未足额计提返利价保 违规详情 | c. 夏新电子除2006年年报已预提的返利价保金额外,还存在已与客户确认、应归属于2006年度的部分返利价保27,561,924.77元,未予以计提,导致虚增利润27,561,924.77元。 |
法规依据 |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如下: 一、对夏新电子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苏振明、时任总裁李晓忠、时任副总裁黄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张丰年、苏端、朱以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副董事长王建军、林国良、时任董事刘瑞林给予警告。 |
(以上内容摘自*ST夏新(证券代码:600057),公告编号:临2009-043号《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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