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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都酒店信息披露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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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7: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033

上市时间

1994年01月03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万元)

32,940.2050

所属行业

住宿业


2014 年11 月11 日,深圳证监局向新都酒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5 号],11 月13 日公司进行了公告,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并向全体投资者致歉。至此,深圳证监局对新都酒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的调查已落下帷幕。

深圳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事项

法规依据: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均应当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ST新都对外签订1笔重大借款合同、3笔重大及关联担保合同,原董事长李聚全代表*ST新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具体如下:

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合同事项

2011年3月16日,*ST新都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由郭耀名实际控制,以下简称光耀集团)向周瑞坤借款30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同日,*ST新都和光耀集团出具收到3000万元借款的收据。

未依法披露重大及关联担保合同事项

2011年1月26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然,以下简称润旺矿产)与伍泽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深圳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郭耀名实际控制,以下简称深圳光耀)与伍泽松签订协议,将润旺矿产与伍泽松所签借款协议的全部债务转移给深圳光耀,并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21日,*ST新都出具《担保书》为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1年3月29日,深圳光耀与张文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光耀向张文勋借款1.3亿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6月30日,原《借款合同》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4月30日,*ST新都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1年8月19日,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由郭耀名实际控制,以下简称惠州光耀)与周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惠州光耀向周勃借款60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等,*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12月17日,惠州光耀与周勃签订《借款延期协议》,借款期限延至2012年4月30日,*ST新都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法规依据: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ST新都所涉7宗重大诉讼事项应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2年12月起,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或担保合同的债权人伍泽松、周勃、张文勋、周瑞坤先后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普宁市人民法院等提起了4宗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借款或对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累计涉案金额约4亿元。相关法院立案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向*ST新都、李聚全及与*ST新都对部分借款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郭耀名、戈然依法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件。

此外,*ST新都还于2010年1月、2012年4月向舒鹏程分别借款1200万元及2000万元,于2012年8月为李聚全向叶国权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等提供担保。2013年5月,舒鹏程就2笔借款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所欠余款、利息、违约金等合计4219.78万元;2014年1月,叶国权就担保等事项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ST新都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023.97万元。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2月向*ST新都及李聚全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件。

以上内容摘录自《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券代码:000033,证券简称:*ST新都,公告编号: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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