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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发展信息披露违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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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5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名称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0611

上市时间

1996年10月08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属行业

纺织业


2016年6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6〕82号),经证监会认定,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发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经查,内蒙发展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蒙发展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事实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的法定代表人为马雅。马雅和其丈夫赵伟分别持有合慧伟业50%的股权,合慧伟业持有内蒙发展12.43%股权,为内蒙发展的第一大股东。

2013年9月

经内蒙发展财务总监余静介绍,内蒙发展实际控制人赵伟和王某钊相识。

10月8日

合慧伟业(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灵狮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授权代表王某钊)签订了投融资服务协议,规定乙方短期借款给甲方500万元整,用于甲方偿还债务,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12月7日,短期借款年利率为20%。

同日

赵伟、马雅又分别和王某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显示,赵伟、马雅分别向王某钊借款2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合同期限为2013年10月8日至12月7日,借款年利率为20%。

10 月8日

赵伟、马雅又分别和王某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显示,赵伟、马雅分别将两人持有的出资额为2500万元占合慧伟业总注册资本50%的股 权出让给王某钊。在同日的合慧伟业《股东会决议》中,股东赵伟、马雅签字确认,将两人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50%股权分别以250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钊。 2013年10月9日王某钊向赵伟、马雅共转账500万元。

综上,赵伟、马雅将两人所持有的内蒙发展第一大股东合慧伟业100%股权出让给王某钊,内蒙发展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这一事实,2013年年度报告也未披露该情况。

违反法规

内蒙发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赵伟、马雅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静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内蒙发展201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真实的应付票据金额

内蒙发展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为零,经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蒙发展未对2013年开出的20份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上述开出的汇票金额为7.59亿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原始凭证、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违反法规

内蒙发展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赵伟、马雅、余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内蒙发展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赵伟、马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余静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赵伟、马雅等4名责任人员)〔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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