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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荣丰控股信息披露违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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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16: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信息股票代码:000668股票简称:荣丰控股公司全称: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行业:房地产行业上市时间:1996年12月10日
股权架构
违规事项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在2012、2013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合同交易1
合同交易2
合同交易3
据调查,如上相关合同交易均未实际履行,相关业务往来系盛世达、上海宫保等关联方向荣丰控股借用资金而进行的合同安排,同时相关资金使用方已经向荣丰控股支付资金使用利息。 荣丰控股前述未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已超过发生时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金额大于300万元。(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荣丰控股在交易发生时相应各时点均应及时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但一直未予履行。荣丰控股在2012、2013年两个年度的相关定期报告中,仅对相关资金往来涉及的合同形式进行披露,未相应披露公司和相关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造成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2013年11月11日,自然人董某某和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2月2日,自然人朱某某和荣丰控股总经理王焕新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履行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11月8日和12月2日,长春荣丰分别与荣丰控股时任副总经理计鹰和董事、总经理王焕新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对两人依据前述《房屋转让合同》取得的房屋进行了拆迁补偿,金额分别为3,045,200元及2,894,200元。结论:据调查,上述合同系长春荣丰在长春相关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块部分住户拆迁过程中采取的相关协议安排。长春荣丰与计鹰、王焕新之间发生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且金额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而荣丰控股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行政处罚一、 对荣丰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 对王征、王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 对盛小宁、栾振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四、 对步秀霞等17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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