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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连载】融资租赁业务以及相关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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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19: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68号
http://www.tax10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8&fromuid=3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供货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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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将越来越重要,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分量将越来越大。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依托越来越强大的中国实体经济,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而随着经营水平和能力的不断提升,将有一批租赁公司能够脱颖而出而跻身中国乃至世界一流企业行列。

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租赁物作为长期应收款;承租方计入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货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前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分期付款一般没有宽限期,交易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分期款支付通常在每期期初。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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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6 22: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沙龙聚焦融资租赁新趋势

2019年04月29日 版次:02        作者:本报记者 孙文胜 通讯员 王坤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举办“国际税收新趋势下的融资租赁跨境业务”主题税务沙龙活动,20多家租赁公司、航空公司参会。

国银租赁、建信租赁、交银租赁、国网国际融资租赁等公司相关人士,就国际税收新趋势下“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租赁项目给予双边协定优惠税率,对标国际先进地区降低离岸租赁、出口租赁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可行性,深化增值税改革过程中的政策衔接等问题与税务人员进行了探讨。天津市税务局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现场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

据了解,融资租赁业是天津自贸区和东疆保税港区的特色和亮点,也是天津金融创新的品牌。天津自贸区现有融资租赁企业2601户。2019年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新税务运行第一年,为在新税收征管体制下持续提升税收工作水平,天津市税务局会同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举办了此次主题沙龙活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解答企业疑问,帮助企业减少经营中的涉税风险,同时了解企业诉求。

工银金租财务运营部副总经理马宇表示:“此次税企交流活动形式新颖,与税务部门面对面讨论问题,对于我们防范税务风险有积极意义。”


从本文中可以知道做融资租赁要关注东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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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6 2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解读融资租赁差额扣除的两个核算要点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17-08-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直租业务,增值税税率为17%;售后回租业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商业保理业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租赁公司借款利息的差额扣除,应注意把握差额扣除的时间和差额扣除金额的核算。
差额扣除时间

目前对差额扣除时间的选择,有三种观点:
1、在合同期内计提扣除
租赁公司在借款合同期内,按借款条件计算每期可差额扣除的金额,在收取租金时以扣除计提的利息后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如租赁公司按季度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借款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按季度收取租金时即扣除计提的借款利息。此种方法能够保证租赁公司在合同期内税负的均匀,反映租赁公司当期提供租赁业务承担的实际税负。但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要求“支付”的前提条件不符,不易被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
2、支付利息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向银行支付利息的当期全额申报扣除。此方法容易导致租赁公司税负不均匀,在支付利息的当期税负较低,在其他时间税负较高,名义税负与实际情况相偏离。这种情况会影响租赁公司享受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如在未差额扣除的当期,税负超过3%,租赁公司享受了即征即退优惠。但是对整个项目期而言,实际税负有可能低于3%。
同时,以支付的日期作为差额扣除的时间,容易忽略凭证取得的时效性。没有取得发票,也无法准确填报《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清单》(该附表要求详细录入差额扣除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等信息),存在申报系统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
3、支付利息且取得凭证时扣除
租赁公司在支付利息并且取得利息凭证(境内借款利息凭证的为发票)的当月进行差额扣除,取得利息凭证晚于实际支付的,应以取得凭证的时间为准。这样操作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支付”的前提,也满足取得“有效凭证”的要求。
不足之处与观点2类似,容易导致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偏离。业务少的租赁公司,应注意支付利息与收取租金节奏的协调。避免因前期申报时无可扣利息、后期扣除时无应税收入而导致不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的情况。


差额扣除金额

1、专门借款利息的扣除
专门借款以实际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资金只能用于A项目的放款。则该笔借款利息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如A为直租项目,则扣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如A为回租项目(本文所称回租特指2016年4月30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则扣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2、一般借款利息的扣除
没有限制用途的一般借款,如果能够与具体项目相匹配,借款利息可从项目收入中据实扣除。如租赁公司有直租项目A对应银行借款a1,回租项目B对应银行借款b1,两笔银行借款无资金用途限制。租赁公司核算中能够实现a1与A、b1与B的完全匹配。纳税申报时,a1借款的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17%的销售额,b1借款利息直接抵减税率为6%的销售额。
3、资金池模式下的差额扣除
资金池模式下,因借款利息不能与项目进行匹配,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采用何种方法,目前并无统一规定。实务中有租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租金余额为计算依据)、本金余额法(以月末项目未收回本金余额为计算依据)、租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租金余额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和本金占用天数法(以项目本金与当月实际占用天数的乘积为计算依据)等等。不同计算方法下分摊的比例不同,会导致租赁公司享受优惠的幅度各异。租赁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分摊方法。分摊方法的选择应以能够合理反映出各项目实际耗用的资金成本为宜。
融资租赁上游对接金融资本,下游服务实体经济。在政策的推动下,近几年得到了蓬勃的发展,其中融资成本的高低、税收优惠(差额扣除)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发展速度。在金融工作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环境下,规范的税务处理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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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6 23: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及涉税处理
作者:盛老师(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一、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是实质上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满足一项或数项以下条件的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选择权;

3)即使租赁资产所有权没有转移,但租赁期占据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可以使用;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账务处理

1、一般融资租赁出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融资租赁资产(为最低租赁收款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相比,有差异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收到还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实际利率计算分摊)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租赁期期末,承租方执行优惠购买权的,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作分录,

借:租赁收入

  贷:未担保余值

租赁期末,不执行优惠购买权的,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2、一般融资租赁承租方账务处理

租赁期开始日,

借: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开始日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差旅费、律师费和印花税,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为承租方有权行使使用租入资产的权利的开始日期;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时,能取得出租方的租赁内含利率的,以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以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折现率;合同也没有约定的,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出租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未担保余值,是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之外的资产余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分摊确认。以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账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特殊涉税处理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四、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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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6 23: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外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到底怎么做?

2017-03-20


第一部分:当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向当地富有经验的律师的咨询总是必不可少的。相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当地的牌照规定;
其三、目标国对可能提供给客户的金融产品(Financing Products)的种类限制;
其四、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当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护和行使其租赁设备所有权的能力,或者针对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实现其租赁设备上第一位担保物权的能力;
其五、目标国的就业和劳动法
其六、隐私保护法律;
其七、遵守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和规章;
其八、其它相关法律(高利贷限制、反洗钱、合同是否用当地语言等)。
具体展开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许差别很大。

一、外资所有权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国家,当地法律禁止外资在从事租赁的公司中占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国公司必须和当地的公司或个人合作来操作融资租赁,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最为常见。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占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占25%),菲律宾(本地股份至少占40%)。这些本地股份规定有时比较含糊,在一些情况下,完全可以消弱它们对公司财务和治理影响。
在一些国家,尽管没有本地股份的规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规定。例如,在一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南朝鲜、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泰国),一个或两个董事必须要求是当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国家,一半或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当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文莱)。

二、牌照规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国家,开展租赁业务需要向政府机关申请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银行申请租赁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时,这些规定是敷衍的,仅需要填写表格、按期更新和缴费。有时,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贵和严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赁公司须符合最低的注册资本规定、严格的经营准则和繁多的报告义务。
在另外一些国家,租赁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决于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监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在当地称为“纯租赁”(pure lease),区别于“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纯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承租人的期终选择权。在墨西哥,纯租赁包含期终的公平市场价值购买选择权,但不会是固定价格的选择权(无论这是名义价格或含有市场因素)。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包含任何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都会导致一个租约变为融资租赁,而融资租赁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提供。同样的牌照规范适用于其它拉美国家(如哥伦比亚、秘鲁、委内瑞拉)。
类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于许多欧洲国家,特别是南欧。例如,在法国经营租赁通常是非受监管的活动。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价格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在租赁物用于商业时法语叫credit-bail,在用于消费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兰西银行”监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国家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参差不齐。不幸的是,尽管这些国家同为欧盟成员国,在一个国家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并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欧盟国家获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国家牌照规定的严格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是不容低估的。
因许多欧盟国家有关牌照的规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诸多国家的不同规定?一个解决方案是在欧盟境内通过一个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来操作。根据《欧盟第二银行规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条件,受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监管的银行可以为在大多其它欧盟国家融资服务(包括租赁)“颁发通行证”,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欧盟国家的规定(即跨境经营)。这种“颁发通行证”模式的细节不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但有几点需要指出。首先,作为一个持牌银行所涉的监管规定繁多,一般比获得另一个租赁牌照麻烦得多,任何不合规都可能会受到严厉处罚。其次,遵行欧盟各国实行的《欧盟第二银行规章》的条件也不太容易,有时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即,纳税问题)。

三、金融产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duct Offerings)
在一些国家,国外的租赁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因为产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执行性问题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许多国家,其制定法没有像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样对动产租赁(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规定。在多数情况下,当地法院参照合同法或不动产租赁(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来解释租赁协议和决定租赁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许多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或者不可执行或者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决定。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较常见,包括大多拉美国家和德国。在这些国家,如果出租人违约,或者(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租赁物有缺陷或不能达到厂家或卖方所说的质量标准,即使租约含有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法院也会允许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约。这种风险很难控制,值得出租人在业务扩展时仔细衡量。
在一些国家,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只在某些租赁中可执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远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若干其它亚太国家,如果一个租约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大多情况下,甚至是公平市场价值的购买选择权),该租约会被认为是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国家中,承租人无条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执行,在分期付款购买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执行。正因为此原因,在这些亚太国家中,租赁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
另外赔偿条款、自由转让条款、续约条款、违约和补偿条款在有的国家也可能得不到执行。所以,在做跨国租赁业务时,最好让当地律师审查一下租赁合同,搞清楚那些条款在当地不可执行,以便评估风险。

五、抵押担保和相关问题(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许多国家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2A章规定的动产租赁制定法一样,许多国家同样缺少如《统一商法典》第9章规定的有担保的交易。在租赁业务国际扩展决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护和行使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权或其它担保物权。
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类似美国,法律一般认可和保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或)允许出租人就融资财产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权。如加拿大的《动产担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9章为蓝本。
但在一些国家,或者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或者因为当地法律体系的性质,就租赁的动产不可能取得可执行的、第一位的担保物权。有时候,这取决于所涉财产的类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担保物权的唯一办法是质押(pledge),而质押只能通过占有担保物来实现,很显然这对租赁物来说根本不可行。但飞机和轮船例外,它们适用抵押登记制度。对于在墨西哥的纯租赁来说,如果承租人违约,出租人须通过普通的法律程序来回复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法律程序漫长而昂贵,而且所有权回复很少能确保成功。
在一些因为缺少现行有效的动产担保法律的国家,地方法律和惯例有时能部分地减少此种风险。还是以墨西哥为例,一般情况下,对于每期的租金承租人会签署凭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区别于漫长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简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权取得承租人的财产。
最后,评估在目标国的法律下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动产担保法上的救济和其它相关救济时,应该考虑到当地有关破产或倒闭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规定。众所周知,这些法律各国差别很大,会使出租人面临额外的信用和担保风险。

六、就业和劳动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当地的就业和劳动法的性质和后果非常重要。在雇佣当地雇员之前,要详细地与当地律师就雇佣和解雇当地雇员的法律义务探讨交流。在许多情况下,这些义务往往和本国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许多国家,雇佣员工意味着雇主有义务支付资金给政府发起来的退休/养老金计划。这些规定千差万别,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开支。
在某些国家(如荷兰、法国和德国),一旦雇员达到某一数量标准(法国是50人),当地法律规定要建立工会。在这些国家,几乎所有雇主想要实行的任何有关就业环境的变化都需要事先和工会磋商(包括裁员、重组导致的雇主变化、业务性质改变、补偿和福利变化等)。尽管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某些时候没有工会的同意雇主很难改变任何东西。
另一个考量是当地法律对就业终止的规定。虽然美国存在一些解雇员工的限制(如反歧视法),但美国基本上是一个就业合同“自由”的国家。但在其他许多国家,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国家,雇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雇”赔偿(如爱尔兰)。在这些有类似规定的国家,劳动法庭或类似机构可以审查雇主的解雇理由(雇员表现等),可能要求雇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费。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即使解雇一名表现很差的员工也绝非易事。

七、隐私/资料保护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应该请教当地的律师当地隐私或资料保护的范围和适用问题。这些法律常常调整涉及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传递、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资料保护法尤禁止把客户和雇员的信息跨境传递给没有同等资料保护法的国家(即使接受方是传递方的关联公司也不得例外)。因为美国基本没有类似于欧盟国家那样的资料保护法,所以麻烦来了,因为总部在美国的租赁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欧洲子公司发来的这些信息,以便其审查全球信贷风险和评估雇员。
美国政府为了在这方面支持美国公司,与欧盟磋商签订了所谓的《安全港协议》(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协议中,美国的公司可以自愿采用和公布一项符合欧盟隐私法规定的隐私政策,并向美国商务部登记。欧洲的公司也允许在合规的条件下与美国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户和雇员的机密信息。
隐私/资料保护法律在世界各地越来越盛行。除了在几乎每个欧盟国家,类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亚实行。

八、本国出口控制和相关法律法规(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这包括:(1)有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子公司须取得本国出口许可证书;(2)法律禁止同某些国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关防止军事武器技术扩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诉法律考量因素,准备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和当地的律师就可能对当地融资租赁操作可能发生影响的大量其它当地法律的适用范围深入探讨。例如,有些国家的法律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融资合同(或其它文件)应当使用当地的语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当地的商业惯例要求文件用当地语言书就(如:日本、南朝鲜、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多拉丁美洲国家和许多欧洲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语国家文件可以用英语书就而且有时也经常这样做。但还是使用当地语言为好,因为在诉讼中,法官理解协议的时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译。而这种翻译质量往往参差不齐,法律条款很可能被翻译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显然,使用当地语言书就的文件,无论是法定与否,都 会增加额外的商业成本。
其它的当地法律和规定也应被考虑,这取决于拟操作的租赁的性质(即,提供的金融产品、租赁物种类、设备再处置等),包括:
(1)(限制)高利贷(usury)和类似的法律;
(2)当地进出口控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3)消费者保护法和消费者种类披露的有关规定;
(4)调整或限制清欠操作(debt collection)的法律;
(5)反洗钱法(anti-money laundering);
(6)影响到设备翻修、再处置和处理的环保法和职业保健法。
第二部分 税务考量(Tax Considerations)
拓张国际融资业务,税务考量是非常重要的。在目标国往往面对诸多税务制度。一般包括: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es)、销售/使用税(sales/use taxes)、增值税(value-added taxes)(有时称为商品和服务税,此处统称增值税)和各种就业税(employment taxes)。每种税都涉及各种登记规定和定期报告(或交表)规定。各种其它税也常实行,包括个人财产税(如日本)、资本税(如新西兰和爱尔兰)和代扣所得税(如巴西)。出租人必须了解这些税,因为:
一、遵守当地税法经常需要投入相当大的资源,包括信息、会计制度、人力资源等。
二、这种因遵守当地税法而投入的资源成本加上纳税成本是一个价格制定的决定因素。
因此,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是,必须明白根据当地法律和惯例哪些直接来自租赁交易的税可以直接通过租赁协议由承租人承担。大体来说,因为税自身的性质,有关租赁设备的和租金支付的销售/使用税和增值税直接由承租人承担。其它直接来自租赁交易、个人财产税等可能根据法律由出租人承担。在一些情况下,这些税可通过租赁协议由承租人补偿,类似于美国。在另外一些国家,由于法律规定或地方惯例,这些税不得由承租人补偿,所以需要计算在出租人的定价决定因素中。同样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是,必须理解在当地的个人收入所得税中,对于每种租赁类型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被当做租赁物件的所有人,且所有人享受何等纳税优惠(如折旧扣除depreciation deductions)。
三、出租人需要很好地了解当地税务情况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这有助于出租人决定在目标国以何种实体从事融资租赁(例如,在当地注册公司、注册分公司等)。
在爱尔兰,投资于有限公司的资本须缴纳资本税,但投资无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无须纳税。类似地,在决定如何在目标国融资操作,税法也是一个相关考虑,这在后面还会详述。
最后、目标国的税法可能导致承租人对租赁产品的选择偏好。例如,在许多亚太国家,租赁协议中很少含有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条款,因为这会使租赁交易变为分期购买(hire-purchase),这会导致承租人提前承担全部的增值税(而在租赁中承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只需每期按照租金支付增值税)。
第三部分:实体选择和投资考量(Entity Choice and Funding Considerations)
在许多情况下,上面归纳的法律考量决定了在国外从事融资租赁的法律实体的选择。例如,为了取得巴西中央银行的租赁牌照,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巴西的股份公司(sociedade anonima)。如果牌照没有如此要求,大多租赁公司还是愿意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来操作业务,以使公司所有者独立于公司的债务。除此之外,当地纳税的考量也会消减某些法律实体选择的优势。例如,在一些国家某些法律实体须纳资本税而另一些则不需要。
在国外操作融资租赁业务选择法律实体的另一个重要考量是,最终母公司(unltimate parent company)打算如何投资。一般来说,这涉及直属母公司(immediate parent company)投资的股权投资(equity funding)、离岸债务投资(off-shore debt funding)(由直属母公司或另一离岸关联公司,或常常是二者共同投资)。这就引起如何纳最少的税来把股权资金和债务资金(包括利息支付)投入和提取出目标国。除了上述的可能缴纳的资本税,入境资金(inbound capital)很少被征税。但出境股息分配(Outbound distributions)一般需要缴纳股息预扣税(dividend withholding tax)。在决定投入的资金量和直属母公司的住所地时,对股息预扣税的评估是必须的。有些时候,需要使用外资中介控股公司(intermediate foreign holding company)来操作。
在考虑和操作国际租赁业务时,外汇风险(foreign exchange risk)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住所地在美国的一个租赁公司向它的海外子公司以美元投资,它希望以美元偿还。当一笔美国资金投到海外子公司,海外子公司须兑换为当地货币使用,而却须以美元偿还,为了防止从借款日到还款日期间当地货币对美元贬值,借款的子公司会希望签订一个保值合同(hedging contracts)。但在某些时候,却不可以签订保值合同(hedging contracts)。这就使得外汇的风险不能通过合同来控制,这需要在做出海外拓张时考虑进去。保值合同(hedging contracts)有时常常导致在当地纳税的不同,这也需要考虑。最明智的做法是,在筹划海外租赁拓展时,咨询富有经验的税务律师和财税局的官员。

结论:
在做出海外租赁扩展的决定之前,彻底地分析当地的法律环境是最为重要的,但仅此还不够。成功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具有各种专业背景(法律、税务、融资、财政、操作、业务发展等)的富有经验的团队来事前分析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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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7 00: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涉税稽查案例详解


案例

A公司是美国一家外企公司,上海总部叫A公司(中国),该公司为A公司(中国)投资的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所有账务处理、账簿、凭证处理都由上海总部A公司(中国)记账,A公司的财务人员只负责收集、整理、装订、保管、报税等。电子账由网络传输给A公司(中国),记账凭证由A公司每月去总部领取。

A公司长期与德国的B公司合作,B公司厂房设施建立在A公司内,为其提供氢气,氢气的价格由两家公司根据市场价格而定,由于处于长期合作关系,A与B签订了一份氢气供气协议书,协议书有效期为15年,协议书内容主要阐明供应氢气外,还另载明每月支付82万元(不含税)的基本气费的费用,这笔费用是不管生产还是不生产,都必须支付(但是,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变化,有可能每月支付对方的金额大于82万元)。A公司以此为依据,做了一份融资租赁资产报告,确认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价值为4624万元,长期应付款11615万元。A公司认为,该项协议的融资租赁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确认条件,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另外,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的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由此A公司将其确认为融资租赁资产,并于2011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于2013年6月对A公司进行2012年所得税专项检查。经账面检查发现,A公司2012年营业利润大幅度下滑,影响A公司营业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不是市场因素,而是融资租赁资产影响公司利润。

A公司的账务处理

合同条款每月支付给B公司820000元的基本气费视同融资资产费用,以2012年12月记账凭证为例:

①确定费用时,会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 847448

贷:应付账款——非关联公司RNI(B) 847448

②收到发票时会计处理为

借: 应付账款——非关联公司RNI 847448

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144066.2

贷:应付账款——非关联公司 991514.2

③分配融资资产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21149.37

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 338461.46

贷: 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 847448

注:贷方与借方产生的差额12162.83元,是美国账与中国账产生的差异调整的制造费用,实际并未支付。

④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385341.67

贷:累计折旧 385341.67

以上4笔分录,证明该公司每月支付给B公司82万元(不含税),计算出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4624万元,按10年计提折旧。

A公司会计处理的目的及用意

(1)以每月支付B公司的融资费用847448元,确定融资租赁资产价值依据。

(2)按第①、第②笔会计分录,此笔费用作了两项用途:一是把融资租赁费用作为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资,进入了当期成本并抵扣了增值税;二是同时又把此笔费用作为支付融资租赁费用,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4624万元又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3)①、②、③会计分录证明,该公司支付给对方的费用,全部通过生产过程中制造费用、财务费用进入了当期的损益并抵扣了增值税,全部抵扣了进项税后,不含税金额分解为制造费用——生产过程其他消耗、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其中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融资租赁资产的未确认融资费用。表面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已从账面上支付出去,但实质上是通过购买氢气,取得对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来实现的。

(4)第④笔会计分录,通过融资租赁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少了当期营业利润,影响了当期损益。

综合上述4点分析,一笔融资租赁资产,既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制造费用,进入当期的生产成本,又当做融资租赁资产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增加了制造费用。

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4624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6991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16150000

摊销时,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385341.67

贷:累计折旧 385341.67

借:财务费用 521149.3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1149.37

以上三笔会计分录应理解为:发生融资租赁时,影响当期损益的只有“制造费用——融资资产折旧费”和“财务费用——未确定的融资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税法上应确认的融资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是116150000元。

进一步检查发现了以下6个问题:

(1)A公司未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资产协议,也未有明确的融资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2)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氢气供应协议未涉及该公司应支付对方融资租赁资产的费用,而该公司是以支付基本气费作为融资资产确认的条件。

(3)协议书条款中的基本气费实质属于提供氢气的价外费用,可以作为该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不属于其融资资产(机械设备)的费用。

(4)在协议条款中,未载明A公司确定融资资产的具体机械设备,而是以每月支付82万元的基本气费视为融资资产(机械设备)的定额资金。每月支付的82万元的基本气费当月都进入了生产成本,不能确定为融资租赁费用。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中应税服务项目的注释第五条之规定,融资租赁资产使用权应在A公司,而A公司视同融资租赁的资产使用权在B公司。

(6)A公司确定的融资租赁资产其实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质重于形式及谨慎性原则进行了单方面的确认,B公司并未确定其资产中有融资租出资产,B公司总固定资产为39928921.59元,已全部计提折旧4299118.95元,账务未处理。

以上证据表明,A公司所谓的“融资租赁资产”,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融资租赁资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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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19-12-27 00: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内在差别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9月16日 作者:沙泉

    “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均来自同一英文单词“Financial Lease”的翻译。只不过在中国,因金融监管体系的特性,以及对租赁内涵的认识不同,才产生了差异。表面上看其差异不大,但实质上看,不管是经营管理,还是行业监管,区别还是很大的。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的定义是一样的

    不管是哪种租赁,在法律上是一样的,同属《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出卖人和租赁物件标的物,均由承租人选择,从法理上没有任何区别。

    2、业务操作原理是一样的

    企业要依法经营,在操作上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则上没有什么不同。没有离开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3、会计的定义是一样的

    会计注重的是实质胜于形式,因此不管怎么变,叫什么名字,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办。因此也不会有区别。

    4、税务部门的定义是一样的

    国家要依法征税,企业要依法纳税。税法的依据来自法律,法律没有不同,税收的征收政策也没有什么不同。不管是“金融”还是“融资”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被划定为 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不涉及信贷规模问题, 但涉及公众存款的资金或信用,因此租赁交易额(为了防止短期资金长用带来的系统风险)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从而把租赁公司作为放款部门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做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虽然有类似资本充足率的1:10借款比例的风险控制限制,但终究是对借款的限制。对于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的租赁公司来说,一个借款单位,真正能借到的资金比例(瞬间除外)一定小于1:10。尤其是资信不足的租赁公司,这个比例更低,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 而这一切都是由放款单位根据借款单位的信用决定的。

    由此可见: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由此产生的政策性和经营性差异也就不足为怪了。 只不过外界再也不要把次融资租赁等同于此金融租赁,不要以为报道融资租赁的消息等同于报道金融租赁的消息。也不要把金融租赁的资金销售,等同于融资租赁的物件销售。不要再奇怪租赁额以几何爆炸方式增长那么快,而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却没有太多长进的原因。

    2、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问题都自己扛”。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单独去税务部门求批准。

    3、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金融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J门:金融业—7120大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310大类:机械设备租赁。可能有人对此质疑,但不放在这两个门类又能划归到哪去?新增租赁固定资产肯定不会认定为金融租赁信贷资产,反之亦然。

    只有在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上才能找到这种分类的差异。

    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情况”月度统计中,新增固定资产,金融租赁的数据在“金融业”的统计中,融资租赁的数据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统计中。两者不能混搭。这个分类原则与监管部门的划分是统一的。不会产生混乱的。

    要注意的是上述统计是累计新增固定资产的统计,不是租赁额的统计。不是新增固定资产的出售回租或租赁都不在这个统计范畴。尽管统计部门做的还不细致,不规范,许多数据统计不上来。但要计算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应从此处获取数据才权威性和可比性。

    三、差异化的结果和对策

    1、监管不一样,业务主导模式就不一样

    不同的监管方式导致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有所不同。如: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信贷监管体系下注重租赁规模,注重用信贷标准经营租赁,忽视对租赁标的物的重视。融资租赁公司对物的关注远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租赁,更显突出。

    要求把放款单位的金融租赁公司做的像借款单位的租赁公司那样 ,在信贷的监管机制下,实在难以转变。因此主要的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和政府基本建设上。

    借款单位的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包装成放款单位,也离不开 融资成本高河融资规模被限制借款的现实。因此更多收益来自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环节。主要客户群来自优质的中小企业。

   2、真租赁与假租赁的区别

    (1)假亦真来真亦假

    因为目前大部分租赁资产属于信贷资产,大部分租赁交易结构是出售回租,因此有“名为租赁实为贷款”的真假租赁的争论。

    融资租赁交易中,因其具备金融资产特性(含利息,资产随利率和时间推移增长)出售回租确有信贷功能。只要严格按照《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操作。没有什么真租赁、假租赁之说。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成本、客户资源、风险控制、人才素质和监管限制等综合因素,影响着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只要收益有保障、风险可控,就算是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成本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做高租息的出售回租业务,把租赁做成“高利贷”。

    问题在于融资租赁的好处与信贷相比在于:租赁公司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通过对物权的处置,可以弥补债权方面的损失,从而降低了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填补了信贷客户被刷下来的优质客户的市场空白。

    租赁公司给出资人提供一个收益和安全都适中的放款平台,租赁公司从中获取做租赁项目的资金来源。融资租赁与信贷本是互补关系,若都把租赁当信贷做,最大的问题就是与银行竞争优质客户。而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远没有银行那么多分支机构来采集长期跟踪的优质客户,加上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过滤一遍。剩下给其他租赁公司的优质客户就很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群很难与金融租赁的客户群定位相同。

    (2)真实租赁原来是……

    在国际上,有些国家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True Lease)和有条件销售。真实租赁的标准为:(1)出租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2)租期届满,承租人或以公平市价续租或留购,或将设备退还给出租人,承租人不能享受期末资产残存价值;(3)租期开始时预计的期末资产公平市价,不能低于设备成本的15-20%;(4)租期届满,资产仍有两年服务能力,或资产的有效寿命相当于租赁资产原有效寿命的20%.(5)出租人的投资至少应占设备购置成本的20%;(6)出租人从租金收入中可获得相当于其投资金额7-12%的合理报酬,租期不得超过30年。

    符合真实租赁标准的,出租人有资格获得加速折旧、投资优惠等税收优惠,并以降低租金的方式向承租人转让部分税收优惠,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可当作费用从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因此真是租赁又称为节税租赁(Tax Oriented Lease)。

    真实租赁和有条件销售在笔者看来,实际上就是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这里的“经营租赁”是非全额融资租赁(Operating lease),而不是现在被人们误解的《合同法》中定义的租赁(Rental)。

    这种“真实租赁”因为从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缺失,在中国还没有到这个发展阶段,很少有人这样操作,因此目前尚未有节税租赁这种交易模式。

    3、差异需要互补和融合

    融资租赁因为用金融手段绑定了物权已经衍生的服务和资产管理。因此融资租赁的收益不仅来自金融,还有贸易、服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收入。

    融资租赁不仅要用自有资金、股东信用取得的资金赚取金融方面的收益。还要赚取贸易环节、附属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收益。更重要的是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用别人的资产获取自己的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到那时,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都是在做金融业务。否则总给人感觉租赁公司(并没做全部转移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而是在做风险投资业务。

    我们所说的互补和融合主要在于:

    “金融租赁”公司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做更多的优质租赁资产销售给“金融租赁”公司。两类租赁公司都应该争取将租赁资产销售出去(所谓出表业务),做到增大租赁资产的同时不增加信贷规模。这说明租赁公司在专业技能方面成熟了。

    4、行业整体由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

    融资租赁在国外是由资本推动的,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是由信贷推动的。资本推动的融资租赁,增加了固定资产的投资,带动的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增加了运输车辆和商业房产的需求,增加了税收和就业。

    信贷推动的租赁,因为主要客户群还是在大型国企、央企存量资产的租赁和地方政府融资的租赁,民营经济还是没带动起来。融资租赁在促进实体经济投资方面还是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重要作用。

    融资租赁要健康发展,应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如何将存量的租赁资产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租赁公司所从事的交易应该与国家宏观调控同步运行,不应为突破信贷规模而做租赁,为突破地方政府融资规模限制做租赁,成为反周期的工具。这样做早晚要受到限制并为此付出代价,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中国远没有完成工业化进程,不要总是拿现在的(工业化进程已进入饱和状态的)国际经验来谈租赁的创新与改革。应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提高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在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租赁公司的获利能力。做到国家、企业、个人同时收益的正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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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酬率亦称“内含报酬率”。投资项目的净现值为零时的折现率。即某项投资处于经济保本点时的折现率。是净现值法则的重要替代。可视为项目存续期间投资者可获得的平均回报。作为评估投资项目的指标,优点是比较直观,缺点是无法用于评价非常规性投资项目和规模不等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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