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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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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54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52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21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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