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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实务】与差旅费相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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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1-17 00: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差旅费相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整理/税海涛声

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抵扣增值税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境内公司员工在国内购票,出差到境外(含港澳台),请问是否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对于国内或跨境旅客运输服务的判断,可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符合上述定义则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对用于抵扣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七、滴滴等平台的开具的旅客运输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企业使用网约车软件取得的普通电子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暂允许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而是按现行发票开具相关规定执行。


八、购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客票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九、机票中的民航发展基金能纳入进项抵扣范围吗?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不征税项目类别下编码6130000000000000000为“代收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在提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代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可以选择该编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是分别列示的。其中,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基本原则,上环节征多少,下环节扣多少,上环节不征税,下环节不扣税。因此,民航发展基金不应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


十、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单位为员工报销随机票购买的航空意外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取得的保险费发票报销实际发生的航空意外保险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企业和单位以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形式对个人予以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而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予以了规定,其中就明确,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
因此,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至第十二题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第十三题,税海涛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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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  发表于 2020-11-18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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